承攬與雇傭的糾結,相信記憶較新的是林志玲的稅務官司!林志玲與其經紀公司間的工作關係是甚麼?林志玲主張承攬,稅局主張是僱傭。最後林志玲敗訴,釋憲之聲請也被駁回。
民國94年勞基法大修,因雇主從此要負擔勞工6%的退休金,很多雇主開始企圖與員工關係從雇傭關係改為承攬關係,從此雇主各顯神通,各以其所謂的契約安排來自我界定是屬於甚麼關係,直至這兩三天的外送員死亡車禍,外送公司的『自以為是』的人力交易規劃(設計)正式面對遭遇挑戰。
10/15,勞動部正式認定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的工作關係是雇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這下子外送公司可能不僅要打官司了,更要打行政救濟了。是雇傭關係,就得適用勞基法;承攬關係,民法。雇傭關係,雇主若有幫外送員投保勞保,雇主責任已了,只是外送員與雇主的稅費成本增加;雇主若沒有,雇主不僅違反勞基法,對外送員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承攬關係,則外送員的車禍與雇主無涉。
我的看法呢?首先必須有這個觀念,員工與公司間之勞動關係必須依照法律以事實來判斷,而不能自以為弄個一個名稱為「委任」或「承攬」的契約,就能名正言順了。這麼說好了,外送公司雖然與外送員雙方簽訂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但是由於外送員提供勞務的方式,實質上就是屬於雇傭的性質,那麼就是雇傭關係,即使存有名稱為「委任」或「承攬」的契約。那麼雇傭關係的樣式或者是性質是怎樣啦?我深知你們懶得看法條與法院判決,我就直接白話的說。
- 外送員若接受外送公司的指揮或監督或命令(從屬關係),例如是穿著外送公司的制服或者是必須遵循外送公司的作業規範。有沒有看到外送員用甚麼盒子裝的?
- 或者是外送員的工作必須由外送員本身自己來完成,外送公司不准非外送員來代送(工作替代性),
- 或者是外送員只能幫FoodPanda(Uber Eats)外送,不能同時接Uber Eats(Food Panda)的單(固定性及繼續性),那麼外送員與外送公司的關係就會被認定為是雇傭關係。這樣有瞭了嗎?
還不了解?我再舉另一個例子你就會明白,各位若有去醫院,你一定可以看到醫院的清潔員或者是看護員,有沒有注意清潔員或者是看護員穿的制服是醫院的制服,還是清潔公司或者是看護公司的制服?是清潔公司及看護公司的制服喔!因為清潔公司或看護公司是接受醫院的委任,而不是受雇於醫院喔!所以是承攬關係!但是請注意,看護員或清潔員與看護公司或清潔公司間的勞動關係,則是雇傭關係!
我的結論是,當初幫外送公司規劃承攬關係的專業人士得傷腦筋了,因為外送公司的老闆會唯你們是問!此外,我認為往後外送公司得要重新調整外送員的服務方式才能被認定為是承攬關係,否則我是法官也會認定外送員與外送公司間的關係是雇傭關係。怎麼調整?還是有辦法的! 提示,可參考(但不是比照喔)合作社、計程車靠行或者是公會會員的制度精神,再加上以政府採購投標方式接單,就有兩全其美的方式。但是我還是要強調,無論外送公司最後調整成甚麼樣的勞動關係,一定要盡善良告知義務,充分告知外送員在這樣的勞動關係下,對外送員有甚麼樣的好壞利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