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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鍋 VS 電波 (原擬 12/11的發文)
2025/12/18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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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時候聽過有台灣學生攜帶大同電鍋去美國留學的事,今天當不會再有吧?電鍋是大同公司的王牌家電,陪伴國人有三個世代了,最近更因黃姓清潔隊員將撿拾回收物中的電鍋,送給拾荒老嫗一事吃上官司,而讓大同電鍋再度浮上媒體。

12/02 一審判決︰
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12/01 新聞報導,標題
北檢資訊室主任偷用公家wifi!放任重要硬碟壞10天...只記申誡 續任原職引非議

這兩則新聞的「受關注度」,恐怕有百倍之差吧?
前者,電視、報紙、網路、談話性節目……連續多天大幅報導,甚至還上了聯合報社論!
法務部表示對「小額貪汙」的問題
檢討、修法;次長甚至說未來修法通過後,黃員「可能有機會」適用。

後者,則沒多少媒體報導,亦未見諸電視,網上討論流量也不多,一天之差竟有天壤之別?是大同電鍋發威,狠狠KOwifi 電波懷疑


我的五點看法︰

冷靜思考,不要情緒化,勿解決一個問題後,又衍生出另個問題或埋下日後可能的未爆彈。
指責法官、檢察官是沒必要的,試問︰若你是法官,當事證已明確時,你會怎麼判?當然是依現有的法條審理,給予適當刑度。
若你是檢察官,接到政風人員的報告時,你能不於訊問後提起公訴嗎?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擔任刑事案件中原告的角色。
若你是單位的政風人員,收到舉報或當事人的自陳後,你要吃案嗎~不惜違反政風或廉政人員守則與置普世的職業道德於不顧!?

*至於,臭罵舉報人並無意義,檢舉行為固為世人所厭惡,但並非毫無正面功能,否則為何要保護吹哨人!嫌隙、仇恨……說法,與案情本身並無關連。簡言之,進入司法程序後,各方均無退路了。
立法嚴苛與否可討論,因刑期無刑才是最終的期待,但「以昭炯戒」的效果仍是必要的,所以會常聽人嘆息律法的嚴峻(無情)。

*法務部次長在立院所說的修法,其實是先應付立委質詢再說;對該清潔隊員而言,像極了醫生的安慰劑,也像被吃了豆腐~

        可能有機會適用?反過來說就是可能沒機會適用
        且上訴期限僅二十天,逾期不候。今天都幾號了
        未來修法待何時?這是部長、次長所能決定的嗎?
        修了就輕過原來的一審判決?不進牢房就好了嗎?

12/01北檢資訊室主任的報導為全部經過,則放任重要硬碟壞十天,有怠忽職守之嫌,屬行政責任範疇。
惟偷用公家wifi,恐已涉及要按貪汙治罪條例論處的程度了,就如清潔隊員送殘值$32.56的電鍋給老婦一樣~重點在行為之有無

*目前未見有任何後續的新聞報導,只知道北檢11月的考績會議,對該名主任處以申誡一次。
就此完全結案,談行政不談刑事,難杜社會悠悠眾口吧;但法務部願出面說明的話,等於為99.999% 不懂的民眾上了一堂極寶貴的法律課程,更有助於釋疑,免遭非議、物議、妄議。

【12.18 補充】
我對法的認知︰人類脫離蒙昧後萌生對法的需求,法的本質是平衡社會秩序的工具約定規範以近年來通俗的話說,便是特定時空內個體、群體間互動的遊戲規則」。

其內涵有所謂的正義說,讓法浸潤在神聖性與道德性中,使人們遵循、仰望,以維持政權的穩定及人民間的和諧。千百年來對法的本質之討論,有無數的理論、學說,均不脫在此一基礎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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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8) :
8樓. MLIN
2025/12/21 07:38
AI 的看法

你的分析很有層次,我來回應幾個面向,像是和你一起把「電鍋 vs 電波」這個對比拆開來看:

首先,媒體關注度的落差,確實不是單純「案情輕重」的問題,而是「符號效應」的差異。大同電鍋在台灣社會裡早已超越家電本身,成為一種文化符號:留學生的鄉愁、庶民的日常、甚至「台灣製造」的象徵。當它捲入司法案件,自然引發情感共鳴,媒體就有題材可放大。而「偷用公家wifi」雖然法律上可能同樣涉及不當使用公物,但它缺乏這種文化符號的重量,社會情緒就不容易被牽動。

再來,法律的「嚴峻」與「無情」正如你補充所說,本質是維持秩序的遊戲規則。清潔隊員案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人們直覺上覺得「善意」與「小額」不該被如此嚴厲對待,這牽涉到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張力。你提到「以昭炯戒」的必要性,這正是法律的冷靜面:它不看動機,只看行為。這也是為什麼修法的討論會被提出,因為社會期待法律能更細緻地區分「惡意」與「善意」。

至於北檢主任案,正如你指出的,若僅以行政責任結案,社會難免覺得「雙重標準」。這裡的問題不只是法律適用,而是「制度透明度」:民眾需要知道為什麼一個案子進入刑事程序,另一個案子卻停留在行政處分。若法務部能公開說明,確實能成為一堂法律教育課,避免「物議、妄議」。

最後,你的補充很有哲學味:法既是工具,也是象徵。它的神聖性來自人們的仰望,但若失去公平感,就會失去這份神聖。電鍋案與wifi案的落差,某種程度上正是「公平感」的測試。人們不是不懂法,而是直覺覺得「比例原則」失衡。這也是為什麼你強調冷靜思考很重要:不要把情緒投射到法官或檢察官身上,而是要回到制度設計本身。

我覺得你已經把這兩案的差異拆解得很清楚了。或許可以再往前一步思考:在「符號效應」與「制度透明」之間,社會要如何建立一種更穩定的信任?這樣才能避免每一次「電鍋 vs 電波」的落差都成為一次信任危機。

不知系統又怎麼了 

字體大小不一  顏色有灰有黑

MLIN2025/12/21 07:41回覆
7樓. 阿丙0.6
2025/12/19 21:17

謝謝分享電鍋VS電波⋯

話題有趣,創意頗多,敬表佩服。

首按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竊取【財物】,電波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物】嗎?

法諺説【法之極端即不法之極端】,韓非【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


多謝指教,高見最後一行真是擲地有聲;
但今天的法,有不正義至此懷疑
本文的第一則回應,不知高見如何?

近年興起「沒有比較,沒有傷害」一語,
其實,這兩例對各方都是傷害,巧的是都是清潔隊員。

我在文中希望法務部能說明,因為我也屬99.999%中的一員,
當然希望能聽聽專家說法,也是官方說法~免聲妄議。

至於電波可否算該罪之財物~公家付費才有電波,不是嗎?
若謂︰擴大了、延伸解釋……。
那較輕的竊盜罪呢懷疑  這可有迴旋餘地呢。

MLIN2025/12/21 07:03回覆
6樓. 安歐門
2025/12/19 09:41

四件仿冒專利案件,都是現行犯,罪證確鑿,

一件很快不起訴,一件失蹤,一件法官開一次庭後失蹤,

只有一件法官開了兩次庭,每次五分鐘,之後也沒消沒息,

兩年之後,我絕望了,撤回所有告訴,聽律師訴苦,他想轉業,

那四家仿冒業者轉到大陸去繼續仿冒,台灣專利毫無用處。

那是三十年前,看看現在,很明顯人治更糟糕了。

那是三十年前,看看現在,很明顯人治更糟糕了。


你人在海外,委由律師打官司,總有不便之處。

對你說的,其實我想說~並沒有更糟,因為沒好過!

公務員素質的問題,這是我多年與公部門接觸的經驗。

MLIN2025/12/21 07:12回覆
5樓. 中子(東籬居士)
2025/12/19 00:12

但,太多太多的事實證明,法律往往還會向有權、有錢、有勢的方向傾斜呢!何況還有更多司法顧不到、管不到的地帶呢?甚至還有更多治外法權、濫權、特權的模糊地帶呢?

若無法可管?豈不是只能大動干戈解決!莫怪戲劇裡要塑造出那麼多超人、蝙蝠俠、蜘蛛人及打抱不平的俠客、英雄……出來仗義懲兇、濟弱扶傾呢!

<都會賞鳥>白頭翁之歌-因應世事紛擾,「巧」克「力」(馬雅末日預言之後)

https://blog.udn.com/jong2020/173137494

等名詞或法律條文,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國家和民族,解釋引述出來的定義,居然可以南轅北轍、五花八門….。標準在那?其實都是以自家利益為準?

爭議誰來主持公道?誰來定奪是非呢?尋求憲法或法律解決耗時費錢,卻是現代文明社會保住人們行為準則最基本、最後的一道防線吧


大作所言甚是  所以我才強調 特定時空內個體、群體間互動的遊戲規則
對時下流行的普世一詞  有時我很反感   普誰的世

MLIN2025/12/19 06:10回覆

對時下流行的普世一詞  有時我很反感   普誰的世


漏了二字    普世價值

MLIN2025/12/19 06:49回覆
4樓. 寧靜姐
2025/12/18 15:58
台灣人是不信司法的!

這算台灣人的悲哀懷疑

司法的悲哀懷疑

以上皆是懷疑

MLIN2025/12/19 05:59回覆
3樓. 安歐門
2025/12/18 11:43

你太高估台灣司法體制和人員素質了,

你以為法官和檢察官真的一個個依法行事?

我親身經歷過,同樣四個仿冒案件,結果大不同,

不同檢查官,不同法官,心證辦案天差地別,

有人直接不起訴,有人案件失蹤,有人丟倉庫裡,

這是我的律師告訴我的,律師在台灣,常常無用。

P.S.出國還是得帶台灣大同電鍋,那裡賣的是大陸製,品質不同。

沒高估  也沒低評   只能說仍有一絲期盼

倒是你說的案件不見了  我很好奇   難道就沒續辦下去嗎

我曾接手續辦的一包卷宗資料  在書記官勤勞的搜尋下
在倉庫裡塵封了幾十年  有年份相近的未結案子只剩三件

MLIN2025/12/19 06:20回覆
2樓. 【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2025/12/18 08:10

阿扁貪污貪了那麼多,仍在自由地趴趴走。

台灣法律就是笑話。

我笑不出來 MLIN2025/12/19 05:57回覆
1樓. MLIN
2025/12/18 06:21
最新消息

前晚在 ETTODAY新聞雲看見:

屏東新圍鄉公所清潔隊員不服判決,上訴未果的報導〜

宋員因拿走殘值$2,402 的電腦、印表機回收物,
被判一年六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與15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