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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戰略計畫研究委員會代電
2026/10/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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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戰略計畫研究委員會代電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二日

                  (40)兵處第OO二號

事由: 略

受文者: 保安司令部

一、 (40)安澄字第四八四一號代電敬悉。

二、 關於蘇匪藝林案有關科長邱和義一員應予議處一案,

經飭史政處查報如附件。

三、本案以事關通案相應抄附史政處原報告一件,請參考酌辦為荷。

     主任委員 鐵騰

附件:

關於蘇匪藝林案有關直屬科長邱和義一員應予議處一案,

據史政處陳處長思永報稱如左:

一、 經飭查據邱員報查報稱:「(1)、職於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三處

第一科科長任內,係主管一般作戰業務,三十九年一月中旬(約在

前吳處長草山受訓返處後一週) 處內業務劃分重新調整,原在第三科服務之中校參謀蘇藝林(即以後案發時之匪諜),始改調本科服務,時經查蘇匪藝林係於三十八年十一月中旬,由林斧荊(現任國防部參議) 介紹並經徐應黺(現任第六軍副參謀長)彭孔武(現任第三廳

辦公室主任)二人保證,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奉准由陸軍大學調任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三處第二科中校參謀派第三科服務,當時本科已有參謀四員,業務甚為單純,其工作分配情形如次,凡一般性重要計劃案件,均由職親自簽擬呈判監督繕校封發,以及焚毀底稿等,地區性次要案件,分配由中校參謀吳殿魁主辦,戰鬥序列分配由少校參謀周國英主辦,特種兵業務分配由少校參謀劉永直主辦,其他零星業務及參考資料分配由中校參謀孫璋達主辦,至新由第三科改調本科服務之中校參謀蘇匪藝林因職對其無認識,且係新進人員,

故未有分配其固定業務,僅偶有奉交研議之一二國大代表及立委

等之意見,始臨時交其研議而已,(2)、蘇藝林自改調本科服務以後,歷將兩月之時光始終未分配其固定主辦業務,三十九年三月初蘇匪曾托請前本科中校參謀吳殿魁(吳為蘇同鄉同學) 向職關說稱:『蘇藝林自改調來本科服務以來歷將兩月時間科長尚未有業務分配其辦理,渠意思甚以為不妥,好像科長有些看不起他,渠甚希望在這裡多做些事情,希望科長多分配一些事情給他做』等語,職當時答以:『我並沒有看不起他,因本科業務甚單純,原有業務已上軌道,所以無須多所變更,以免分散職責,以後如有新業務自然會分配給他做』,自是以後而迄改組為止本科業務之分配仍照原定計劃分配未有變更,(3) 三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奉令撤銷合併國防部改組本科業務一律移交第三廳第一組接辦(組長蕭家驤),而原本科中校參謀吳殿魁少校參謀周國英及蘇匪藝林等三人亦隨同改調第三廳第一組(其餘中校孫璋達改調第三廳第三組少校參謀劉永直改調戰略計畫研究會秘書處),當時該組接辦本科業務後如何分配及分配何人辦理權在三廳一組,自非職所能過問,三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蘇匪藝林案發被捕而迄於結案之時(四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蘇匪潛伏工作全案經過及其在三廳一組期內所主辦何種業務自甚明瞭,又蘇匪之調入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時,已有林斧荊為其介紹又有徐應黺彭孔武為其保證,且經過有四個直屬長官,其責誰屬亦甚明瞭,以上事實所關連之當事人今均健在請明察」等語。

二、復查該蘇匪藝林係於三十八年十一月中旬,由林斧荊(現任國防部參

     議) 介紹並經徐應黺(現任第六軍副參謀長)彭孔武(現任第三廳

     辦公室主任)二人保證,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奉准由陸軍大學調任前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三處第二科中校參謀派第三科服務,三十九年

     一月中旬始改調該處第一科服務,其工作過程中所關連之直屬上級  

     長官有四人之多。

     (1)、三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前蘇匪藝林係在陸大任兵學教官,(按

         蘇匪三十七年夏即以恢復匪黨關係,三十八年七月底隨陸大

         由穗遷台) 其關係直屬上級長官為陸大教育處處長司可莊。

     (2)、三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九年一月中旬係由陸大調任前東

         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三處第二科中校參謀派第三科服務,其直屬

         科長為王廣法(現任台灣南部分區副司令)

     (3)、三十九年一月中旬至同年三月二十五日由第三科改調第一科

         服務,其直屬科長始為邱和義。

     (4)、三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係編調在第三廳

         第一組服務,其直屬組長為蕭家驤(現任第三廳一組組長)。

基於右述本件之蘇匪潛伏竊取情報一案,自應由介紹人保證人等分別負其責為合理,而科長無人事權,通常一個校級新進人員,經由有人事權

之上級長官對於介紹人保證人所提供保證認可,並經奉核准後,分發至基層單位(科)服務時,則基層單位主官(科長)自應接受,同時自可分配其工作,本案以蘇匪潛伏工作而議處其直屬科長,但研究上述經過之事實,就常理論如謂其直屬長官在蘇匪潛伏工作中未能發現其過失,但上述中得知蘇匪潛伏工作過程中,其關連之直屬長官(處科組長)有四人之多。且蘇匪案發被捕時是在第三廳第一組工作期間中,又如其謂蘇匪

在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其以前潛伏工作中有竊取情報,則其第三廳潛伏工作期間中自然亦有竊取情報,蓋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所轄戰區,

與國防部所能管轄戰區,範圍概相一致,所以蘇匪所竊取之東南區軍事情報,自不宜解釋為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之任內事,實際上改組後國防部之中心計畫,亦僅為東南區而已,且情報之價值在改組後之國防部,較前者為尤甚,此概可判斷蘇匪之竊取軍事情報,以在改組後之國防部第三廳為其重點所在,因此蘇匪在潛伏工作過程之單位直屬長官如應

負有失察之過失時,則亦不僅邱員一人,此自屬明顯之事。

基於上述事實,該員似無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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