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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坤證明書
2026/10/2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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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一、 查孫繼業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廿九日在馬場町槍決,因奉通知
時由證明人(即其岳父)親往領屍送往火葬寄在殯儀館,以故
悉詳孫玉林即孫繼業,(故為證實孫繼業即孫玉林)。
二、 經查確實無誤,如有誤報或虛偽證明者,本證明人願受法律上
之處分,所具證明是實。
證明人: 陳茂坤
男 年五十七歲 身份證號碼宜蘭孝口字第八OO四八號
住本市孝廉里壹鄰舊城北路九O號
職業: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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