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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坤證明書
2026/10/2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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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一、 查孫繼業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廿九日在馬場町槍決,因奉通知

時由證明人(即其岳父)親往領屍送往火葬寄在殯儀館,以故

悉詳孫玉林即孫繼業,(故為證實孫繼業即孫玉林)。

二、 經查確實無誤,如有誤報或虛偽證明者,本證明人願受法律上

之處分,所具證明是實。

證明人: 陳茂坤

男 年五十七歲   身份證號碼宜蘭孝口字第八OO四八號

住本市孝廉里壹鄰舊城北路九O號

職業: 公務員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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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分類: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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