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梁御香談話筆錄」
問: 姓名年籍等項
答: 梁御香廿八歲、海南島人 ,
住和平東路一段台省府宿舍一一二號
(解讀: 梁御香之夫蕭明柱是省府職員故分配到省府宿舍居住 )
問: 于非還有一個名字你知道嗎?
答: 叫朱芳春,民國卅四年在重慶上會計師訓練班聽過他的課。
(解讀: 梁御香是會計師訓練班學員,蕭明柱是朱芳春老友,故淵源很深)
問: 什麼時候知道他改名叫于非?
答: 我們在廣州時,在于非和蕭明華接婚半年以後我們才知道。
(解讀: 朱芳春改名于非是任務需要,與蕭明華結婚也是任務需要
對外謊稱婚姻有問題。)
問: 他改名的原因知道嗎?
答: 他說是因為婚姻問題。
問: 你們來到台灣後給過蕭明華和于非多少錢?
答: 我們調到台灣給過蕭明華壹萬元美鈔,以後經蕭明柱手給過他們
幾兩金子,以後有一天晚間 又經蕭明華借去六拾元美鈔。
(解讀: 梁御香蕭明柱二人比于非晚半年到台灣,事實上就是帶經費
來贊助于非與蕭明華活動所需。于非辦過心理學補習班後
組織日漸龐大,經費需求孔急,壹萬元美鈔當時其實已達
天文數字,在台北市都可購置十幾棟獨門獨院房子,梁御香
與蕭明柱卻慷慨地交給于非運用,這已經無法用蕭等兄妹親情
來解釋了! )
問: 蕭明華在看守所時曾叫你給孫清河送過信?
答: 是的
問: 怎樣交給你的?
答: 她把紙條縫在被單破洞內,我拿回家中洗時發現的。
問: 送給孫清河了嗎?
答: 送給孫清河一個口信,是到氧氣工廠告訴她的。
(解讀: 梁御香其實就是本七人小組的交通員)
問: 內容是什麼?
答: 叫我告訴孫說:「假使有人問到你和蕭明華怎樣認識,你就說是在上海
某中學(名子忘記) 認識的,在台灣羅斯福路偶然碰見的」。
(解讀: 某中學(名子忘記)是為讓查核出現斷點,無法續查下去。)
問: 另外蕭明華還向你家送過何信?
答: 沒有再送什麼信,就是在一個多月以前曾經有一位太太(第一次一個廿幾歲的太太,第二次是一個廿二三歲的青年男子),和一位男子先後到我家講,
說蕭明華沒有罪,請我們設法把她營救出來,那個男子說他母親是和蕭明華
關在一房間內的。
(解讀: 青年男子與某太太皆是是交通員。)
問: 你說你們家全是被于非利用,究竟于非有什麼利用的事實?
答: 于非沒有直接利用過我們,利用我們的是蕭明華,比如: 她向我們
要錢用,她叫我給她送條子等都是事實。
(解讀:把組織關係推說成利用關係,目的為替梁御香蕭明柱脫罪。)
右筆錄經被訊人詳閱無訛
被訊人梁御香
中華民國卅九年六月廿三日
御香:
恕我牽累無辜的您,您太冤,但相信法官的公正和善良吧,
您們十分明白,那全是為了我,給孫小姐的條,您坦白而誠懇地
告訴法官吧,他們一定會原諒並釋放您的,香,我心中很難過,
為了又連累無辜的您,祇是法官很清楚,您的冤苦,您安心吧,
願您早得自由!
我仍都好,願您康健
明華
(解讀: 蕭明華為幫梁御香脫罪,不惜明示指導對法官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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