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司法
2026/05/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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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司法問題一籮筐
圈內的人知法 弄法 違法
圈外的人只有看和聽的份
而另一些懂得的人卻只能搖頭
今早新聞報導:
陳水扁前所涉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
買官的部分所涉及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被遭判刑8年定讞
但買官費用涉及洗錢罪嫌部分
卻因為前陳水扁身體因素
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而被判決本案免訴
縱使檢察官提出上訴
仍然無可挽回這「免訴」的定讞
身體因素停止審判的裁定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不是應該只有「暫停審理」嗎?
而陳先生保外就醫後的行止
不是很招搖的嗎?
臺灣的司法讓很多犯罪者有縫可鑽!
比如:
因為訴訟時間的長久
因為縱使一審判決有罪後
提出上訴的時間中
犯罪者仍可在社會上逍遙進出
所以仍可以「運作」一些需要的活動
而若涉及的是財務上的犯罪
所判的犯罪繳納金額遠低於所犯罪取得的數字
這種不對等
對於犯罪者來說
根本不構成遏止效果
還可藉此收入來活動所需要的結果並享用
這違背了司法的阻遏犯罪原意
法官不知變通是真是假
我們一般民眾是不會懂得的
但法匠的思維卻是如今唸法律的人的通病
腦子中只有法條
行為中只有我是法官
所以僵化就成了判決的文字套用
靈活些的卻走上了歪路
讓司法的格局往下飄落
臺灣司法界之所以排斥陪審制的更動
乃在於陪審制阻絕了法官很多的權限
且陪審制進行的速度
更讓犯罪者沒有太多運作的時間
且:
陪審制中所要求的能力
是現今臺灣司法界人一個很大的現場應變挑戰
對於腦中只有法條
對於社會缺乏認知的司法官
對於律師本身鑑識資料與提供證據的能力
都是一個最大的考驗
有多少人可以適應是可以預料的
但這可以讓百姓了解與承認
縮短司法訴訟時程是一個很大的利益
對於社會成本來說更是!
國民法官目前所實施的幾個案子中
可以從旁觀察到
出席的國民素質是怎麼出線的
蒞庭的素質是如何讓人驚訝的
自我宣慰的「法官」職銜是欺瞞的撫慰
實質上的權力仍是握在真正法官的手中
這種的愚民政策
是掌權者對付人民的一種必要統治手段!
而臺灣人民只會狗吠火車的喊:「司法改革」
哈!
連真正所謂的司改會都要求特權與需要檢討下
司法改革根本是遙遙無期的!
圈內的人知法 弄法 違法
圈外的人只有看和聽的份
而另一些懂得的人卻只能搖頭
今早新聞報導:
陳水扁前所涉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
買官的部分所涉及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被遭判刑8年定讞
但買官費用涉及洗錢罪嫌部分
卻因為前陳水扁身體因素
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而被判決本案免訴
縱使檢察官提出上訴
仍然無可挽回這「免訴」的定讞
身體因素停止審判的裁定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不是應該只有「暫停審理」嗎?
而陳先生保外就醫後的行止
不是很招搖的嗎?
臺灣的司法讓很多犯罪者有縫可鑽!
比如:
因為訴訟時間的長久
因為縱使一審判決有罪後
提出上訴的時間中
犯罪者仍可在社會上逍遙進出
所以仍可以「運作」一些需要的活動
而若涉及的是財務上的犯罪
所判的犯罪繳納金額遠低於所犯罪取得的數字
這種不對等
對於犯罪者來說
根本不構成遏止效果
還可藉此收入來活動所需要的結果並享用
這違背了司法的阻遏犯罪原意
法官不知變通是真是假
我們一般民眾是不會懂得的
但法匠的思維卻是如今唸法律的人的通病
腦子中只有法條
行為中只有我是法官
所以僵化就成了判決的文字套用
靈活些的卻走上了歪路
讓司法的格局往下飄落
臺灣司法界之所以排斥陪審制的更動
乃在於陪審制阻絕了法官很多的權限
且陪審制進行的速度
更讓犯罪者沒有太多運作的時間
且:
陪審制中所要求的能力
是現今臺灣司法界人一個很大的現場應變挑戰
對於腦中只有法條
對於社會缺乏認知的司法官
對於律師本身鑑識資料與提供證據的能力
都是一個最大的考驗
有多少人可以適應是可以預料的
但這可以讓百姓了解與承認
縮短司法訴訟時程是一個很大的利益
對於社會成本來說更是!
國民法官目前所實施的幾個案子中
可以從旁觀察到
出席的國民素質是怎麼出線的
蒞庭的素質是如何讓人驚訝的
自我宣慰的「法官」職銜是欺瞞的撫慰
實質上的權力仍是握在真正法官的手中
這種的愚民政策
是掌權者對付人民的一種必要統治手段!
而臺灣人民只會狗吠火車的喊:「司法改革」
哈!
連真正所謂的司改會都要求特權與需要檢討下
司法改革根本是遙遙無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