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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及合宜的考績制度?
2026/05/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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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5/14日公佈修正公務員現行考績制度
調整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等次
以替代之前的甲乙丙丁4等次
另也同時提出:
一)如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
其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俸一級
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
將優先列入陞任甄審及晉升官之訓練名單中
二)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須建立自我改善的機制
並給予如列「未達良好」等次者有半年的改善期
如半年改善期滿未符合期待
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
即應予以免職

乍聽確實是有獎有懲
符合<以利主管進行考核及減少同仁對考績不公的抱怨>的期待

但請問:
每年公務人員有固定的加薪約3%制
這是獎還是懲?

而考核都是由主官負責批定
若主官身不正或還涉及犯罪行為者
這個獎懲的批定都算數否?
再者
既然修訂是為了堵住批評不公之口
怎的沒有針對問題解決
還搭上了各項優惠?

換湯不換藥的修訂
真乃是公務員間的心照不宣
公務機關中養著一些不該養的人
如尸位素餐者
如精神癲狂者
如違法亂紀者
主官不適任者…
這些不做出解決
卻僅對著皮毛做修剪
考試院?

尸位素餐者也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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