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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借名登記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013/03/2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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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法律並無禁止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予上訴人,非脫法行為,應賦予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被上訴人業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自已終止。
惟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係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故非所有人或得準用之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權利人,即無此項物上請求權。被上訴人係以陳0宏名義承受系爭土地,並以陳0宏為登記名義人,陳0宏嗣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既未曾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能否謂其得行使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即不無研求之餘地。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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