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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過告訴期限 改無罪
2015/08/0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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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過告訴期限 改無罪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蘇姓男子疑在犯案前吞金屬夾子,後來卻怪罪楊姓醫師手術時留下,控告醫師業務過失傷害。楊反控蘇誣告,一、二審都判蘇有罪。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以蘇控告醫師的時間早超過六個月期限,誣告罪不能成立,改判無罪。

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其要件,故以不能構成犯罪或受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如對於在法律上不能負刑事或懲戒責任之人而為誣告,則雖有使其受此處分之意圖,亦不能構成誣告罪。本件因為蘇姓男子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而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核屬不能構成犯罪之事實,故台南高分院判決蘇姓男子無罪,應屬適當。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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