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Q、何謂宣告停止親權?
A: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Q、什麼是濫用親權之行為?
A:包括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以危殆之行為,也包括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在司法實務上,監護人就其保管受監護人之款項,如果私下動用而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使用及處分,自難認其對受監護人有關愛、保護及照顧之心態,會被認定符合對受監護人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事,其監護權即應予以停止。
Q、法律明文的濫用親權有哪些?
A: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另外,如果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或者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或者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或者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就會遭到社工單位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而該緊急安置會有七十二小時,另可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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