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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教育論壇:國中小主任介聘,依法無據
2009/07/2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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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各縣(市)國中小教師縣(市)介聘作業均已完成,不過,有關縣市政府得否為國中小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各縣市作法並不一致,本年度多數縣市政府雖已依教育部之規定,停止辦理主任縣(市)內介聘,惟有極少數縣市政府仍依例辦理,從而引發不少爭議。

同樣的爭議亦出現在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時,可否將教師兼主任排除在外?對此,我們已於之前做過探討:縣市政府應依法辦理國民中小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明顯依法無據。

茲將目前與高中以下教師聘任相關之法令條列如下:

《教師法》第11條第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教師法》第15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教師法》第15-1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國民教育法》第1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其聘任仍應由學校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前揭相關法規,教師之聘任事宜乃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均應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過,為方便各級學校教師進行遷調,實施多年的現職教師跨縣市、縣市內介聘制度,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後仍保留續辦,惟無論是「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或「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介聘」,均須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易言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不啻等於在目前之教師聘任機制下(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方便現職教師遷調之另一種形式的教師聘任途徑,這也是《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之所以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的主要原因。

回到本件,究竟縣市政府可否單獨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呢?

就法制面而言,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均不見單獨辦理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亦即,依法縣市政府不應單為國中小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至於縣市可否另訂《國民中小學主任、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以為規範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之意旨,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亦應停止適用。

可以想見,停辦依法無據的國中小主任縣市內介聘作業,或許將造成有意循此途徑遷調他校者不便,然而,自高中以下教師之聘任改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來,已歷十餘年,違法的主任介聘,不僅破壞教育法制,並且影響其他專任教師權益,也確實到了不得不檢討改正的時候。(2009072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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