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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自找的嗎???
2011/03/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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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自找的嗎???
罪刑相當
資源有時應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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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自找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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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臺灣人說,他覺得,每個人得到什麼境遇,都是他自找的〈林秀紅〉

真是這樣嗎???

這個世界,真是這麼公平,這麼有報應嗎????

但,也許,我們應該把資源,重新分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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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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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電視劇「成吉思汗」中說「有罪當罰,但也要罰當其罪啊!!!!」

即,罪刑相當原則

一個人即使為惡〈如做了民法侵權行為,或違反治安處罰,或違反刑法〉,要懲罰他,要給他法律責任,但,也不能不象話

在臺灣,我在報紙上看到一編文章,那編文章,我似也有在慈濟的雜誌上看到

有個人,因為幫派仇殺,爭地盤,拿硫酸去潑人家,結果對方受傷,留下傷疤,須複健,但並未到達重傷,殘廢的地步,因為對方仍能去軍中當兵,而且還志願留營留了兩三次呢,也就是當了四五年以上的兵,而在在臺灣,殘廢是不能當兵的

但,對方的手下,找他復仇,把他雙手雙腳都打斷,讓他一輩子坐輪椅,等於是終身殘廢了

他活該嗎???雖他拿硫酸去潑人家,但,對方只輕傷,後來還好了,還去當了五六年的兵

但,他卻殘廢了

我的意思是,臺灣,重傷,是判5到12年,故,即使對方把他手腳打斷,最多也只關到十二年

但,大陸可判死刑的〈把人家手腳都打斷,應該判死刑啊〉

他拿硫酸去潑人家,導致人家輕傷,在大陸,應是關一年或兩年,

但,對方把他手腳打斷,應該要把那些兇殘的人判死刑的

我的意思不是指責臺灣法官,而是說,照臺灣法律規定,把人手腳打斷〈或潑人硫酸致人兩目失明〉,最多只能判十二年

大陸,對這種極度惡劣行為,可以〈也經常〉判死刑的,我的意思是,你讓他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還不如殺了他算了,他還快活一些

我覺得,大陸的實體法,比臺灣要公道,要把人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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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有時應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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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太惡了,我們把他的利益拿走一些,

有些人弱勢到不象話〈林柏宏〉,我們把一些資源多分配一點到她們身上,國家不應該無動於衷,不應放任弱肉強食

「一個國家,以其所擁有的資源,法律上沒有權利叫人民對於」很不公平的事,要認命「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如果我們不認為」弱勢的被害人有認命的義務」〈極限83,84頁〉

極限→黃榮堅博士,刑罰的極限,1999年4月,元照出版社

也許有人會說,「誰叫妳要當妓女」「誰叫妳不敢報警」,「誰叫你去撥人家硫酸」「誰叫你去開玩笑的踢人家屁股」,所以你活該!!!!「你活該」,不應該是國家公權力給被害人的答案

但,我說,講這種話是不負責任的〈如同一個律師叫瑪麗去報警或參加證人保護也不負責任〉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一個公檢法的人,一個律師,說這種話不負責任,而是說以國家的立場來說,以國家所擁有的資源來說〈極限〉,講這種話是不負責任,也是沒有人性的

你不能夠只站在刑法,刑訴的立場,說什麼;「沒有報案,沒有控告,我公檢法無法偵查起訴」,反而,我覺得,你國家應站在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學的立場,去探討「為何被害人不敢〈或說不願〉報案,控告????」以及「如何解決被害人不願報警的問題」,以及「如何建立一個被害人能夠接受的被害人保護制度」,這三個課題

解決方法即為建構「被害人保護制度」〈沒有人有權力要求人家犧牲生命或肢體的完整性,去指證行為人,去把惡人繩之以法,這種成本,沒有被害人受得了〉

包括,「保護性拘留」,包括「旺角黑夜模式」,想法子讓被害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證,而能夠隱姓埋名

把致人嚴重殘疾的行為,用死刑來處罰

把砸斷人手指的行為,用重罪處罰〈百年大錯〉

把輕微行為,用治安處罰便好,不用刑法

誹謗,除罪化

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賣淫除罪化

強制執行,可由公安來做

建立不在法院內部的司法人員懲戒制度〈去XX豹〉

瑪麗〈吸毒,賣淫〉,慈濟〈打斷手腳〉, ,聞被蔡毆打羞辱,保安清潔婦50萬,孕婦假車禍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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