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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誘之,重刑阻之
2011/03/1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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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誘之,重刑阻之


壹, 以往在台賣淫的賣淫女,很多都很漂亮,因為重利誘之

當然來的大多年輕貎美,有不少美女,而且都年紀很輕。

因為,有些臺灣的人口販子,到大陸去,打廣告,說到臺灣來,可以一年賺幾百萬,在這種誘惑下,有很多條件很好的大陸女性,也都來臺灣賣淫,在2000年至2006年間,來台的大多數都年輕漂亮。

有些是一開始便知道來了要賣淫〈只是實際上沒有人口販子說的那麼好賺〉,有些則以為來了只要陪人喝喝酒聊聊天,到了臺灣,假結婚到臺灣後,被軟硬兼施,因為,不賣淫會被毒打強姦或輪奸,報警又會坐牢〈偷渡是犯法的,假結婚也觸犯臺灣的偽造文書罪,要坐牢的,護照又被人家扣住,又欠人家一大筆錢,又怕人家派黑道到家裏去騷擾家人或討錢,又怕利滾利,債務如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但,最怕的還是要坐牢〈關到收容中心,不知道要關多久〉及欠人家高利貸還不起。〉

有兩個大陸女性,被迫賣淫〈假結婚來的〉,跑去攔警車報警,竟然還被收容了近五百天。

,遣返太慢,讓被害人不敢報警。

這還只是威脅的部份,還有利誘的部份,人口販子或雞頭或經紀人,還會鼓吹說,賣淫有多好賺,不只可以還清債務,還可以賺一筆錢回大陸,以後,可以有筆錢讓下半輩子過好一點的生活!!!!!

在威脅利誘下〈尤其是,威脅,若報警會被關起來〉,大多數被害人都答應賣淫了〈而要讓那些喝了酒或身上有刺青的嫖客,壓在身上進行粗暴的性行為,幹的很粗暴,有個在臺灣賣淫的小姐珊珊,她瘦瘦的,但胸部很大,她說:“有些人付了錢,就要把你幹的…..”〈2001.2.5臺灣台中旅館〉〉,也有少部份去報警,免除成為妓女的惡運,但也要被關幾天到幾個月甚至數年的!!!!!〈若大陸方面太遲接她們回去的話〉,但,這種報警的行為,對大多數人來說沒有代表性,沒有期待可能性,人口販子往往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及非法居留及債務拘束的脆弱境況加以控制剝削!!!!!!!

我知道在台中,有些賣淫女很年輕漂亮

賣淫地點/賣淫時間/賣淫女的花名/賣淫女的特徵
台中市/2000年10到12月/雪兒/高佻白晰漂亮,約165-170公分
台中市/2000年至2001年/露露/嬌小,約157公分
台中市/2001年1月8日/珊珊/胸部大,約163公分,暴牙,瘦,長得像臺灣記者蘭萱
台中市/2001年2月5日/珊珊/胸部大,約163公分,暴牙,瘦
台中市/2001年8月9日/亞君/奶子大大的,皮下脂肪厚,長得像港星黎姿及韓國性感女神李孝利的合體,約165-170公分
台中市/2001年10月25日/coco/白晰,當時年約30歲
台中市/2001年10月30日/coco/白晰,當時年約30歲
台中市/2001年12月8日/coco/白晰,當時年約30歲
台中市/2002年1月10日/瑤瑤/嬌小,皮膚好,在大陸便是賣淫女
台中市/2002年1月26日/文文/皮膚非常白,約160公分
台中市/2002年2月4日/文文/皮膚非常白,約160公分
台中市/2002年/小糖〈或糖糖〉/皮膚白晰,約163公分
台中市/2006年/花名不詳/鷹勾鼻,皮膚很好,長得像張柏芝,約160公分
台中市/2006年2月11日/月光〈或月亮〉,約160公分


上面這幾個大陸女性,條件都很好,但,當時被重利所誘〈騙〉,在來台後,被人口販運而賣淫!!!!!!


貳,重刑阻之

現在台中已經很少,甚至沒有大陸女子在賣淫了,因為偷渡的話,被抓到的話,船會被沒收,而且會被重判三到十年。以後有人口販運法,判的更重了,等人口販運法通過後,來台賣淫的,都是心甘情願的,都不會再被剝削了,因為雞頭皮條客再也不敢用詐術,再也不敢隱瞞重要資訊了,再也不敢用強制手段、監控手段、恐嚇手段,會被依人口販運法重判的!!!!!!!!!

至於現行的話,因為,兩岸還沒有開放大陸女子自由行個人遊,故,大陸女性在台賣淫基本上根絕了,因為,若用假結婚的方式來台的話,雞頭及人頭老公會被重判的。有個人頭老公被高等法院判刑三年多,故,沒有人敢再去引進大陸女性了。

因為法律修改,不論是偷渡大陸女性進入臺灣,或採取假結婚的方式進入臺灣,都會被重判的!!!!!!!故,人們不敢再引入大陸女性來台賣淫了,不論是偷渡或假結婚,都會被重判的!!!!!

而且,與八年前相比,大陸經濟也好得很多,臺灣經濟卻停滯不前,故,臺灣的誘惑,沒有那麼大了,一年能賺幾百萬的鬼話,也較少人信了!!!!!想賣淫或坐枱,可以到大陸的大都市的夜總會或俱樂部或Ktv便可以了,不用漂洋過海的到臺灣來,因為離開自己的地方,到別人的地盤,總是容易被欺負的。


參,上面的賣淫女,當時都是新臺幣3000〈人民幣750元〉的

但,現在在臺灣,要玩到這種姿色的賣淫女,可能都要四千元以上了,因為供給減少了〈大陸女性不來臺灣賣淫了〉。

這是一種供給及需求造成的後果!!!!!!!

不過,以後要是開放個人游、自由行的話,因為來台成本變很低,只要找旅行社便可以辦行證件了,不用找人頭老公及經紀人等等非法配合者、搭配者,故,可能又會有人來賣淫,不過,那時臺灣應已有人口販運法了,沒有人敢剝削她們了,即,沒有人敢強制她們、監控她們了。因為會被依人口販運法重判的。


肆,賣淫女要被扣那些錢?

首先,賣淫一次收3千,自己只能拿一千元。

但,六個月內要還20~30萬新臺幣的手續費,一個月要給人頭老公3萬元,一天要給馬夫〈兼計程車司機,專門接送賣淫女〉2到3千元。

還有生活費及房租〈大多是經紀人幫忙租的,又要被他多賺一筆〉。

故,很難賺,當然,以後開放自由行後,不用手續費〈30萬/6月〉,只要付一小筆錢給旅行社,也不用每個月給假老公錢〈3萬/月〉,甚至賣淫一次,說不定3千元中可以得2千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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