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介入監護權事件
監護權
例如,父母把小孩生下來以後,在小孩未成年以前,父母對子女是有監護權的
父母可以當小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有懲戒權〈適當的體罰〉,有扶養小孩義務,要讓小孩受國民教育,不可以讓小孩小失學的
所以,大陸才有個“未成年人保護法”,它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8〉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9〉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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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有個小孩暴肥,結果,政府說,若情形再不改善,要把小孩管收,即為,剝奪父母的監護,把小孩交給別人監護,因為,他暴肥,表示他的父母沒有好好教育他
有人說,英國政府管太多了吧,政府應管一些大事,不應花時間精力去管一些小事
如果說,英國政府管太多了,連小孩暴肥都要管,都要把小孩管收,即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
事實上,臺灣政府也很管很多,翹課逃家的,竟然可以送勞教
美國法官,竟然把一個黑人的的未成年少女,送去勞教十年,只因為她開車上高速公路〈但,並未致人死傷〉
一對父母,把女兒交給其他人收養,是民法的行為,是親屬法的行為,也是民事行為,因為,他們同意,對方〈養父母〉也同意,有一個收養契約在的
但,若父母濫用監護權,政府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那麼,還是民法的行為嗎???我覺得,這可能與行政法有一些關係了!!!
我來講幾個臺灣案例,這幾個父母都該被剝奪親權〈即監護權〉的,不適於行使親權,監護權
國家監護制度〈即剝奪父母監護權〉,也可以拿來迫害民眾,拿來恐嚇民眾,拿來強制民眾做事,或拿來報復民眾
你們有沒有看過變臉〈face off〉,調查局幹員,常威脅要把黑道老大的情婦的兒子,由她身邊帶走,用的便是國家監護制度
可以把人家的小孩子送到寄養家庭,送去褔利院,或送去工讀學校
當然送褔利院及送工讀學校,性質是不一樣的
送褔利院是父母亂來,送工讀學校則是小孩自己亂來〈品行不端或犯法〉
臺灣,把從事賣淫的未成年少女,一經查獲,也送到收容中心,或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有時也交還給父母,若認為由父母監護較好的話,便不送到中途學校,而交給父母
有時,把少女關起來並不好,不如,由社工介入,在大陸應是由民政局的來管,協助其父母申請低保,或給予法律援助
大陸政府也管太多了,大陸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下列這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也可以送工讀學校的〈也是一種勞教〉,那些行為,可以送工讀呢????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4〉
送工讀學校,送收容教養,勞動教養,也是拿走其父母的監護權啊!!!!送去少年之家了,關起來了,我父母還怎麼行使監護權呢????
這些行為,只是品行不端,並非犯法,在德國,並不會去拘束小孩自由的,最多由兒童署介入
這些違法行為,不應該送工讀學校的
監護權變動原因還不少呢???收養也是啊!!!!
必要時,應也可以送到工讀學校,臺灣對未成年的賣淫少女,也送到中途學校〈若不把她關起來,她又會去賣淫的〉
但,應該由民政單位的人提出申請,由法院裁定的,不應由行政機關便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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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政府,有時管太多,但,有時候又管太少
大陸的媒體報導,有四歲女童在百貨公司門口賣藝
有編報導「四歲女童當街賣軟功掙錢 員警懷疑背後有人操縱」
其實,這種行為,應不應該介入呢???
應該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讓國家〈民政局〉介入,聲請改定女童的監護權,或送到褔利院去,因為,顯而易見地,讓她表演軟骨功去讓人參觀,分明是一種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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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只不應利用兒童行乞,利用小孩來賺錢,賣藝,也是利用小孩來賺錢,也是不應該的
臺灣的法制,規定,國小及初中為義務教育〈國民教育〉,若沒有去上學,政府要介入的
若是,初中或國小學生,沒有去上課,超過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要立即通報縣政府的〈性交易法§§11〉
性交易法→臺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當有人「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時〈褔利法§§30〉,若是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員警、司法人員及其它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了後,應立即縣政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褔利法§§34〉
褔利法→臺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臺灣的性交易法,其實是為了針對未滿十八歲的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賣淫〉的行為時,縣政府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其所設之緊急
收容中心。〈性交易法§§15,16〉
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縣政府主管機關依前條安置後,應於二周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
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時,應于二周內,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性交易法§§17,18〉
拿小孩賣藝賺錢,百分百是濫用監護權
大陸,也有類似由法院另行確定監護權的規定啊,國家可以介入啊,為何不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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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縣三歲女童疑被母親同居人劉姓男子施虐,致頭部遭撞擊送醫,因顱內大出血死亡,由於醫師見女童全身也傷痕累累,懷疑是虐童案,立即通報社會局轉知警方,警方將劉男逮捕偵訊,昨以傷害致死罪移送法辦,檢察官複訊後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蘋果日報2006/5/2〉
臺灣,這幾天,有個女童死掉,體重只剩十公斤,懷疑她被虐待,因為,她還有一個姐姐,怕她姐姐也被虐待,故,把她姐姐強制安置
臺灣臺北縣五歲女童吳燕柔疑遭餓死、骨瘦如柴,板橋地檢署昨解剖屍體,發現女童肛門潰爛、肺水腫,懷疑女童親人平時疏於照顧,使她身體比同年紀小孩更糟,至於確切死因,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曾俊哲表示,必須等法醫研究的解剖報告出爐才能確定。
另外,女童吳燕柔的七歲姊姊前夜已被緊急安置,進行心理輔導,同時加強母親的親職教育輔導。臺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制中心主任丁雁琪指出,先暫時安置在寄養家庭三個月,再向法院申請持續安置,同時由社工追查吳燕柔先前生活情況。〈蘋果日報2006/5/2〉
那,安置的法源是什麼呢????
法源仍是臺灣的兒童及少年褔利法〈性交易防治法也有不少不錯的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後,便可以強制安置
也為剝奪父母的監護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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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個兒童,例如一個四歲女童,在街童賣藝,我們便懷疑她被虐待
但,未必是軟骨功,我至少曾經看過兩張照片,都是,在大陸,女童,表演雜耍,在地上放一個架子,然後,女童,頭下腳上,身體倒立,然後用嘴咬住架子頂端,用嘴及牙齒去支撐整個身體
據說,這種女童,不久後,整個牙齒都會產生嚴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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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有些孤兒,或父母無法扶養的,可以透過縣政府社會局,把小孩安排到中途之家〈孤兒院〉
有個臺灣女子,在酒店上班,生了一個女兒,把女兒交給她母親扶養,她母親也是在當流鶯,也無法扶養她,沒有辦法,只得透過社會局把孫女送到中途之家〈類似大陸的褔利院〉
後來,這個小女孩,在中途之家時,洗澡時,一直用水沖下體,經由中途之家的人的訊問,她才說出她曾被外祖母的同居人性侵,她的被性侵才曝光
沒有人監護的,國家要管,要送到褔利院
有人監護,但沒有好好履行職責的,國家要管,要送到寄養家庭或褔利院
翹課逃家的,政府也要管
從事賣淫的,政府也要管,有時可以關到中途學校的
父母已經盡力管教小孩了,小孩依然「失卻管教」,依然很壞,依然翹課、逃家,此時,國家也可以介入,也應該介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施以最重「假日拘禁」
違反刑法的,依刑事訴訟法,可判刑,也可假日拘禁,也可連續拘禁
把刑事責任年齡降到十二歲,滿十二歲便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
未滿十二歲,及滿十二歲未滿十八的,失卻管教,則由民政單位配合法院
當然,要把未成年人關起來,要不要經父母同意,要不要經未成年人同意,以及,未成年人滿十二歲以後,可不可以要求國家把他放出來〈反正他再亂來,便可以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處罰了〉,這也是另外一個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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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小女孩把性侵後,在學校〈幼稚園或小學〉出現了自慰行為,嚇壞了其他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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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到中途之家,褔利院,也為改定監護權啊!!!!
當然,也會被濫用啊,有部美國電影叫變臉〈face off〉,調查局的人,常威脅那個女的,要把他的小孩帶走,也會被用來欺壓人,;強制人,恐嚇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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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美國電影,布拉德,彼特主演,內容為四個小孩子因過失致人於死〈因為火腿攤子掉到地下道〉,在少年感化院中被管理員性侵犯,長大後,其中四個小孩中,其中二人槍殺性侵害他們的管理員,而布拉德,彼特,飾演長大後之另一名小孩子,當檢察官為這二人脫罪。
〈臺灣地區譯為豪情四兄弟〉
事實上,在寄養家庭中,在少年感化院中,在少年之家中,在臺灣的中途之家,在大陸的褔利院中,也有可能會被虐待,性侵
但,有時,國家還是介入,不要讓小孩再繼續留在本來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身邊了,因為,由父母做過的事,我們已經可以確知,他們不會再對小孩幹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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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把他送到寄養家庭,如加拿大那兩個小女兒自殺的故事,醫生爸爸,媽媽外遇,也禁止爸爸接近女兒,除了虐童外,違反禁止接近女兒的保護令,也是一項行為
大小通吃,由殺人到出入不正當場所
在家,她低能,母親整天打麻將,敢亂動,便打
躺在床上,尿杘皆拉在床上,因為不敢起床,也不敢告訴母親
母親會用高跟鞋踹,用高跟鞋踹頭
在保母家,她乖巧,聽到叫媽媽,以為自己親生母親來了,怕的大哭
父親,不管,要他「忍住,告訴自己不會痛」,小孩成犧牲品,當初他要她母親墮胎,她母親以自殺要脅,等生下來後,又虐待,父親也不疼,因為,等她長大後,她母親一定會講她父親壞話,說他曾要她母親墮胎,不把她留下來,故她父親大概覺得,疼她,對她好也沒有用
故,她父親覺得,她以後也不會孝順,不如讓她母親繼續虐待,而不加以阻止,甚至樂見其成,虐待得越嚴重越好,好讓她以後報復她母親
如同謝遜及成昆,如同元對兵,成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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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母要他叼著拖鞋,像狗一樣的爬行繞圈,拿掃把打她,父親故意不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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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男的,與妻子爭女兒監護權,打官司打的傾家蕩產,產生報復心態,常說有了錢要玩女人,把女兒託付給她叔叔帶,小女兒很乖巧,吃完飯後,會主動洗碗〈因為怕被趕走,又不是人家親生的
他把女兒帶到賓館,女兒死了,他卻在死前還幫她洗過澡,在警局,小女孩叔叔也在一旁訊問,為何他女兒會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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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也是一種叢林法則,國家應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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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小女孩被性侵,社會局介入了,把她送到寄養家庭,她到了寄養家庭,好快樂哦,因為寄養家庭的哥哥及爸爸都對他很好,但,可能因為他曾被性侵,價值會改變,再加上有不安全感,不是人家親生的,怕人家不要她,故會去誘惑哥哥及爸爸,幸好經過嚴正的訓誡之後,他也知道這樣不對了
這類父親,並沒有明顯的虐兒行為,相反的,在他面前,母親若虐待小孩.他還會阻止,但,他絕對不會去預防,而且還會故意激怒母親,並讓母親有很多機會與時間與小孩獨處,因為,覺得,母親虐待小孩好啊,你們以後長大了再去找母親報仇,我樂觀其成,反正我沒有直接虐待你們,你們也不會恨我,相反的,這種父親在小孩面前,都擺出一副弱者角色,摶取小孩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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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自己不照顧,還幫香安排很多工作,讓香也沒有時間照顧小孩,故意虐待小孩,讓香把氣出在小孩身上,故意要讓小孩長大後去恨香,去報復香,結果害兵得了躁鬱症
讓香對小孩狂怒,也是一種恐嚇,恐嚇要打人,他自己也恐嚇小孩,也對小孩不實指控,只是他的行為,真的看起來不像虐待,甚至,還很長一段時間,他很讓兵崇拜,覺得他很善良,很可憐,很正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