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只要做一次
壹,前言
我們都知道,在民事訴訟來說,法院像個慈母一樣,每個人都像是一個國家〈吳丹紅〉,即原被告,即使只是人民,也都是權利主體
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原被告,自己去收集,提出,到了正式庭審,再交由法院質證
當然,在刑訴,被告〈辯護人一方〉,也不是不能聲請調查收集證據,但,我們都知道,檢警掌握了強大的強制措施及偵查機關,他們〈檢警〉收集證據的能力,絕對比被告要強〈舉一個例子,員警會拿著搜查證去搜查,但,被告〈及辯護人〉絕對不可能拿著搜查證去搜查〉
證據裁判主義,是所有程式的通則,無證據,無法拿來做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尤其,有不少證據往往成為無法進入法庭的「潛藏性證據」〈林鈺雄〉,有些證據,只有檢警知道他們的線索〈被告辯護人不知道〉,但,員警卻有可能不願去收集調取
員警會不會只去收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不去收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呢????
貳,員警很難完全客觀公正
毛立新博士說
「員警在產生內心確信後,往往會出現“確證偏見”,取證具有傾向性。這一一種正常的思維,換了誰都一樣。但在建立“內心確信”之前,還是比較客觀中立的,特別在受害人、嫌犯各執一詞、真假難辨時,員警此時的心態和法官差不多,這是一種短暫的“三角結構”。不過,一旦產生確信,員警往往會不遺餘力地證明自己的判斷。
檢察官也是如此,在形成起訴書之前,相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和起訴意見書,也是一種客觀中立的態度,但一旦提起起訴,檢察官就會不遺餘力地在法庭上求勝。
這是心理學的規律,不可違背。」〈毛立新確信證明〉
所有員警都這麼客觀公正嗎????
員警容易受干預〈比起法官檢察官來說,員警的抗壓性要差得很多〉,也很容易在破案壓力下而去刑訊逼供
但,當員警做壞事後,做錯事後,要再把收集證據,發現真實的任務再交給他們,無異為「緣木求魚」
我會舉「做人只要做一次」的故事,及「賓士車與計程車」的故事,及「逼死前科犯」的故事
問題,在於,員警人太多,又會護短,有互保性
參,做錯事後,還會想法子掩飾
他們做錯事,做壞事後,只會忙著去缷責,去想法子讓自己能夠免責,不會幫你主持公道,還你清白或補償你,你告狀,他們還報復呢!!!!
他們只會將錯就錯,「雖然我們冤枉了你 ,但,算你衰,你就擔下來吧,這樣我們便不會被處罰了」
因為,他們是「經濟人」「理性人」,與一般人一樣,都自私自利
偏偏員警與員警間又有互保性,故,即使你再把案件交給「其他員警」,也是一樣啦,他們都幫自己人啦!!!!
你去告狀,即使告倒了一個或幾個員警,其他員警也會報復你的!!!!
那麼,解決方法是什麼呢???
「讓檢察官對所有案件都有偵查權」
肆,做人只要做一次
回到做人只要做一次,及毛立新確信證明,有關余祥林的事情,及黑獄滴血的故事,旺角黑夜的故事
做人只要做一次,並不是說,那個人說,因為生命只有一次,故要好好珍惜生命
而是,有個人,被人家指控殺人未遂,結果,警方便把他抓去問,他不承認,警方便淩辱他,對他刑訊逼供,他事後,混身病痛,只要天氣一有變化,便混身酸痛,故他說,做人只要做一次,不要再做第二次了,因為,做人,太苦了
這是發生在臺灣的故事,後來,發現,他其實是被冤枉的,那個指控他殺人的人〈也就是他的女婿〉,其實,是在殺了他女兒後,先下手為強,先拿刀子在自己脖子輕輕劃一刀,然後再去誣告丈人殺他
警方發現冤枉人後,不只沒有道歉,反而把他另一個女兒,抓去警察局刑訊逼供,綁在椅子上,把她連人帶椅子旋轉,繞圈,要她承認,她姐姐〈死者〉曾向她說,「我跟爸殺了人,我要逃亡」
也就是,員警覺得,將錯就錯,既然我冤枉了你,那我乾脆便冤枉到底,你乾脆承認算了,這樣我就不會因為刑訊逼供而被處罰了〈反正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嘛,你含冤被關,我又不會難過,只要我員警本人不要因為刑訊逼供而被抓去關,被處罰就好了〉
伍,余祥林
余祥林的案件,更嚴重
有個人叫余祥林,他老婆不見了,後來發現一具女屍,警方便認定這具女屍是余祥林失蹤的老婆,認定余祥林殺妻,並且警方的「訊問」下,余祥林承認殺妻,並且被判重刑
但,案件有很多疑點,因為有不少人,在「命案」發生後,還看到余祥林的妻子活得好好的,故,余祥林母親,便覺得餘是被冤枉的,余祥林的母親,為余祥林奔走,想為他洗清冤曲,余祥林同村的人,也出來為餘做不在場的有利證明
結果余祥林的母親,家人及同村的人,都遭到警方的報復,這是多麼不公平的事
為何員警要千方百計的阻撓,阻止人們去找到余祥林的妻子,因為,若余祥林的妻子被找到,那麼,被害人還活著,便代表余沒有殺人,即然餘沒有殺人,那他幹嘛承認有殺人呢???
答案可能只有一個,便是「警方刑訊逼供」,那麼,員警當然把這些可以證明余祥林妻子還活著的人,抓去關了,是一種滅口〈當然沒有殺人滅口啦〉,將錯就錯,當作他有殺人吧,那便不會有人來指責我員警刑訊逼供了
只要余祥林的妻子,一天沒有被找到,我員警便一天不會因為刑訊逼供而被處罰,故,警方當然千方百計的要去阻止人家找到余祥林的妻子了
有編文章指出
余祥林的母親,在「10年前,在余祥林身陷冤獄後,這位倔強而愛子的農婦開始了為兒子辯汙的艱辛之路。她堅信兒子的清白,於是走遍了周圍的村落尋找出走的兒媳。她窮困潦倒,身無分文被人接濟著四處尋找,終於在離家幾十公里遠的姚嶺村發現兒媳的線索。也許正是這點線索,使余祥林免為槍下冤魂。但楊五香卻因為反復上訪和申訴,被執法機關以“包庇犯罪”和“妨礙司法”罪名抓走,一關就是9個月。當這位原本健壯的農婦從看守所走出來時,已經“變得又聾又瞎,不會走路”。而後,在病痛中捱了三個月,她就鬱鬱而逝,死時才54歲。
如今,兒子冤情得雪,家人重獲團圓,一家人開始了新的生活。但這位因為兒子辯汙而獻身的偉大母親,卻無法看到、更無法享受這一切了。更令人痛心的是,迄今為止,我們也無從知道執法機關究竟憑什麼將她關押如此之久,而她又在看守所經歷了哪些不堪忍受的苦難?我們只知道,在冤案昭雪後,執法機關為這位母親賠償了22萬元人民幣。也許這已足以說明一切,說明這位母親所遭受的苦難都是非法的、不公正的,是錯誤的。
苦難讓人思考。尤其對於這樣一位偉大母親的蒙難,更應引起我們的反思和檢討。與余祥林被警方懷疑為殺人嫌犯不同,餘母僅僅是行使了一個公民上訪、申訴的權利。只不過因為她提供的證據與警方的結論相反,就遭受到了執法機關的打擊、懲罰。與她類似的,還有餘祥林的哥哥余鎖林,及為余祥林作“良心證明”的一些其他村民,同樣遭受了被抓被關的命運。人們不僅要問:執法機關何以如此肆意掩蓋真相、踐踏公民權利?
在我看,根源就在偵查權自身,在於權力缺乏制約。在法治國家,員警的職權受到嚴格限制,凡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由法官事先批准或事後確認。而在我國,除逮捕需經檢察機關批准外,公安機關享有其餘全部強制偵查權,無論拘留、羈押、搜查、扣押,事先均無須司法機關批准,事後也不接受司法機關審查。這種高度集中的權力,雖然能夠保證偵查效率,但同時也為偵查濫權、侵犯公民權埋下了伏筆。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維護自身利益,動輒濫用職權,對證人及辯護律師施加壓力、甚至打擊報復的現象,已非罕見。
哲人有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而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對員警權的制約,除了依賴員警機關上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要引入司法審查機制,實行司法控權。比如,將公安機關強制偵查權予以分解並重新分配,將逮捕、羈押、搜查、扣押等強制措施批准權收歸司法機關,員警僅保留執行權及緊急情況下的強制偵查權,而且事後要接受司法審查,並允許公民向法院申請救濟。這是偵查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制約員警權、保障公民權的必由之路。我國刑事訴訟法即將進行修改,果能走出這一步,則不僅可以告慰九泉之下的余祥林母親,更讓天下蒼生蒙福受益。」〈毛立新2〉
〈引自→拿什麼紀念余祥林的母親,一文,作者毛立新〉
柒,解決方法
解決方法是什麼????
派另外一組人馬去追查余祥林妻子
然後,關押人民,不要再像關押余祥林母親一樣那麼容易了,至少要有司法審查,有個聽審權,讓被關押人在法官面前陳述意見,並聲請調查對己有利證據,最後,由法官決定,並要附理由,要依證據裁判
捌,全家黑社會案
在大陸,公安機關,接獲很多舉報信,說,有一家人,是黑社會!!!!
公安便把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綁,開公審大會!!!!1
後來才發現冤枉了人!!!!!這時怎麼辦,公安的解決方法,竟然是教唆一些鄰居來做偽證,不成功後,便把對方送勞教,這樣,人家便不會來追究公安的責任,辦錯案的公安人員,也不用負擔責任,也不用被處罰了!!!!!
為何辦錯案,冤枉人後,把對方送勞教,便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呢?
因為,把對方送勞教,是一種警告,是一種恐嚇,是一種威脅,你敢再去告狀,我們公安便把你及你家人送勞教!!!!!
也是一種替自己開脫,既然對方真被判刑,既然對方真被送勞教,那麼,代表對方不是好人,即使當初公安在辦案時有犯了錯,也沒有那麼值得追究責任了!!!!!
既然對方不是好人,他的喊冤,可信度便也沒有那麼高了,因為很有可能是因為他做壞事,被公安調查,才不滿,才報復的!!!!!!
故,因為做錯事會被追究,而公安權力又太大,故,做錯事後,不只不認錯,反而濫用強制措施及勞動教養,去制止對方及其家屬及證人、制止他們去喊冤、制止證人去證明被告無罪、去證明被告沒有做壞事、制止被告去告狀!!!!!甚至去強迫證人做偽證,想去證明被告真的有犯法,真的有做壞事!!!!
這些對被告來說,都是悲劇!!!!!
悲劇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公安的強制措施沒有受到司法監督,悲劇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根本不應該有勞動教養制度!!!!
臺灣的勞教制度,經過三次違憲審查後,被宣告違憲三次,目前的打算是,把勞教制度廢除,代之以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
玖,解決方法
1,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2,強制措施要司法審查,采令狀主義
3,檢察官有客觀性義務,對被告有利事項也要注意
4,檢察官對每件案件都有偵查監督權及偵查權,才敢起訴亂來的員警
5.縮短刑事拘留期間至36小時
6.羈押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准,且可以司法救濟
拾,為何檢察官要對每件刑案都有偵查監督權及偵查權
因為,若只有公安有偵查權,那麼,當公安亂來時,證人不敢指證,檢察官不敢起訴,法官不敢判刑,因為怕當他們成了被害人或被告時,公安不去收集對他們有利的證據!!!!!!
更何況更嚴重的是,現在中國的公安,有勞動教養及強制措施,沒有法院監督,那麼,誰還敢出面指控他們的違法亂紀呢!!!!!〈我指,一般無權無勢的良民絕對不敢招惹他們,而,政法委這些有權人或地方領導或高層領導,有權有勢,還可以指揮得動公安,當然另當別論了,但是,一般良民怎麼辦呢?一個想大公無私的基層檢察官或法官怎麼辦?首次判決又是最重要的!!!!!!
拾壹,余祥林案的教訓
我的看法是,公安機關不該對余祥林刑訊逼供,即使他不自白,也要用其他人證物證來定罪!!!!!沒法子定罪,也沒有辦法,那是法官檢察官的事了!!!!!檢察官對追訴也可以補充偵查的,對案件要負責任!!!!!!
公安機關也不該把把余的母親哥哥村民關起來!!!!!!!
這些有些是因為明目張膽的違法〈我指刑訊逼供逼餘認罪〉,有些則是法律沒有明白規定〈對拘留期間太長,對羈押沒有司法審查〉
拾貳,沒有證據怎麼辦?
若查不出來,被害人家屬可能去上訪,公安機關可能負擔駡名!!!!!
我的看法是,可以這樣做,在臺灣,即使沒有證據,員警也可以把案件移送檢察官,讓檢察官去決定,是要補充偵查,或是要不起訴!!!!
不起訴後,被害人家屬可以申訴的,也可以公訴轉自訴!!!!!
有司法救濟,當事人便尋求司法救濟了,不用上訪的!!!!!!!
員警機關做出的決定〈如撤銷案件,如拒不立案〉,雖然可以尋求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但,公安機關置之不理,你檢察院也無可奈何!!!!!實際上,沒有法子尋求司法救濟!!!!!!!!
檢察院做出的決定〈如不起訴決定〉,被害人至少還可以申訴,還可以公訴轉自訴,還有接受法院司法審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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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只要做一次-論刑訊逼供
余祥林案,臺灣虎尾分局,公安不只不認錯,不對自己冤枉了人而自願受罰
因為,發現自己冤枉了人,會去認錯及甘願受罰,並非人的天性,那麼,人的天性是什麼?
逃避責任,
抓得到比判得重還有效,還重要,故,人家刑訊逼供,要遏止,要抓得到才有用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若無法證明公安自己沒有刑求逼供,便要負損害賠償的民事及國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