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養和盃第五屆全國太極武術錦標賽
一、宗 旨:紀念太極拳大師熊公養和,發揚歷史固有傳統太極武術技擊
文化,推動社會善良風氣,提升全民公民素養,促進社會進
步。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桃園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熊氏太極拳協會。
四、承辦單位:桃園縣熊氏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宜蘭縣太極拳協會、宜蘭縣擎宇武學研究協會、華陀門、中
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直屬第六支會、新北市板橋區楊家太極武
術發展協會、南投縣宇涵太極拳協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直屬第二十六支會、台北市華陀五禽之戲養生運動協會、
六、比賽日期:101年11月11日。
七、比賽地點:桃園市國立陽明高中。
八、比賽地址:桃園市德壽街八號
。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國內外各武術團隊、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武術社
團。
十、比賽項目:以熊氏太極拳系列為主,參賽人數不足合併辦理,各項如
下:
(一)個人組:分長青組(須年滿55歲以上)、大專社會組、中小學組(高
中、國中、國小)。
1、拳架:(1)太極拳第一段(限長青組、中小學組),時間4分鐘
以下。
(2)太極拳第二段(限大專社會組以上),時間6分鐘以
下。
2、兵器: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劍,時間6分鐘以下。
(2)太極刀,時間4分鐘以下。
(3)太極桿,時間4分鐘以下。
(二)對練組: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散手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2、太極劍對練,時間6分鐘以下。
3、太極刀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4、太極桿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三)團練組:人數以6-10人為限,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拳第三段,時間10分鐘以下。
2、太極劍,時間6分鐘以下。
3、太極刀,時間4分鐘以下。
4、太極桿,時間4分鐘以下。
十一、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10月10日止
(二)報名地址:桃園市守法路名人巷8號8樓
電子信箱:hiwanze@yahoo.com.tw
(三)聯絡電話:0986-122190 大會執行長鍾明海。
(四)報名辦法:填具大會統一表格,郵寄至報名地址或E-mail。
(五)報 名 費:個人項目每項收300元,對練項目每項收500元,團練項
目每項每人收
150元,連同報名表或匯款單一併掛號郵寄報名地址。
(六)匯款帳號:戶名:中華民國熊氏太極拳協會
土地銀行-宜蘭分行 帳號:011001-153791
※各單位未繳交報名費用,不得參與大會比賽。
十二、比賽方法:
(一)視報名人數多寡而定。
十三、評分辦法:授權裁判組負責。
(一)動作招式:「百分之三十」腰腿身眼手法步、七法之動作招式流暢
度。
(二)勁力協調:「百分之三十」勁力原則、用力是否順暢無滯。
(三)武德精神:「百分之三十」精神表現、套路節奏特色。
(四)武 德:「百分之十」服裝、儀容、禮節。
(五)其 他: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十四、獎 勵:
(一)個人組、對練組:取前三名(如場次多於15場,則取6名)各頒給獎
牌乙面、獎狀乙紙。
(二)團練組:取前三名(如場次多於15場,則取6名)各頒給獎盃乙座、
獎狀乙紙。
(三)團體總錦標:由積分最高得之,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獎狀
乙紙。
(四)總錦標積分方式:1、團體組: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
分、第四名4分、第五名2分,以下不
計分。
2、個人組: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
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1分,以下不
計分。
(五)參加賽員頒給參加獎狀乙紙。
十五、參加辦法:
(一)參加隊伍報到時間,定於101年11月11日上午8點至8點30分,大會比
賽地點辦理報到,逾時概不受理。
(二)開幕典禮:訂於101年11月11日上午9點舉行。
(三)凡參賽之選手,大會供應中午便當及茶水;交通、住宿則由各單位
自理。
(四)大會有代訂便當,每個80元,另由主辦單位提供賽員便當如下:5人
以上:提供領隊便當1個;10人以上:提供領隊、教練便當2個;15
人以上:提供領隊、教練、管理便當3個。
十六、與賽選手注意事項:
(一)與賽各隊隊員須照大會規定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參加
開閉幕典禮。
(二)賽員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後不得要求更改且應於各項比賽前10分鐘
接受檢錄,檢錄後不得離開,比賽時唱名3次不到者(含未檢錄者)
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三)比賽時間須服從裁判之判定。
(四)賽員比賽時,須著功夫服,禁赤足、赤膊,比賽所需服裝,兵器用
具請自備。
十七、參加單位注意事項:
(一)開閉幕時各代表隊隊員穿著整齊武術服裝,隊伍進出比賽會場應保
持肅靜及維持場地清潔。
(二)可自備旗幟於開閉幕時使用。
十八、申 訴:
(一)有關競賽發生之爭議問題,除當時應以口頭向大會裁判長提出外,
仍需依照規定於15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繳付保證金3000元及申訴書
(如附件),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時,
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如不按上述程序而擾亂會場秩序者,取消該隊所有賽員比賽資格。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權宜修正,以利比賽效率進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