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1:雇主不得非法解雇勞工,若勞工不同意,即使給資遣費,仍屬違法,必須罰新台幣30000-150000元。
↑公文2。
推薦你讀讀「陽光診所違反勞基法 員工反成被告開罰6萬-雇主偽造文書銷案 檢察官卻欺負弱勢勞工-請看檢察官的緩起訴書怎麼說」(←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瞭解站在政府的立場,幫助雇主壓榨勞工,連檢察官、司法單位也不例外!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115138449
推薦你讀讀「 診所醫生違反勞基法 卻因偽造文書銷案而觸犯刑法 被勞工局移轉地檢署依法偵辦 得不償失」(←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知道勞工局是具有將偽造文書的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的義務跟能力,還是請企業雇主好好地守法才是根本之道!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109099624
推薦你讀讀「 高雄市勞工局威脅勞動檢查檢舉人撤案 還幫違反勞基法企業解套 真的堪稱為「資工局」」(←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可以瞭解,其實原本應該為勞工主持正義的勞工局,其實也是有對付勞工的手段!
http://classic-blog.udn.com/jeankuo0724/67206452
請看 東森購物非法解雇 員工要求恢復工作的重要
-工作不到一年,卻能向公司求償五百多萬元耶
東森得易購前年以侮辱同事、違反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為由,解僱陳姓女電話行銷專員,陳女認為自己在下班後找主管釐清獎金核發,未影響辦公秩序,也沒發黑函、中傷另名主管,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按月支付18萬月薪。新北地院認為終止勞動契約合法,判陳女敗訴,但高等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東森得易購須按月給付13萬薪資至復職。
陳姓女子2016年3月起在東森得易購擔任二級專員,負責電話行銷業務,每月底薪2萬5600元,含各種獎金後,每月賺18萬2613元。陳女表示,公司2017年11月9日誣指她「發黑函、惡言中傷、吵架影響辦公秩序」、說她帶手機進工作區域公布欄拍攝業績排行榜並上傳LINE群組,在同年12月17日警告她,翌月24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陳女說,她只是就業績獎金核發資格和沈姓主管討論,沒有咆哮,而且當時是下班時間,不影響辦公秩序;她以手機拍攝置物櫃旁(非工作區域)的業績排行榜,上傳的群組成員都是公司員工,目的是將自已的業績讓相關同事知道,維護合法權利,沒有侵害營業秘密。
東森得易購表示,陳女的電話行銷能力不錯,但常與主管、同事爭執,像是向同事散布「有同事坐在一名主管的大腿上摸來摸去」,謠言在公司流傳,使得被影射的主管名譽受損,還無法繼續任職,已違反「電話行銷事業部-工作規範」和勞基法「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規定。
東森得易購指陳女任職不到1年就多次違反工作規則,且態度倨傲,員工情緒、公司機密、主管去留都因她而受影響,另主張她將固定薪資和恩惠性激勵獎金混為一談,月薪不能以18萬2613元計算。
高等法院認為,遭影射桃色糾紛的主管曾提告妨害名譽,但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沒有證據顯示陳女散布謠言,東森得易購沒有調查,只相信這名主管的指控,要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無據。高院也認為,每個人離職的原因很多,這名主管2018年8月才離職,距陳女去職已8個月,根本不得作為解僱的理由。
高院指出,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和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和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而年終獎金、旅遊獎金則屬不確定之給付,計算後陳女平均工資為13萬2613元。
高院認定東森得易購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判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除須按月支付薪水外,也應自2018年2月起至她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8226元勞工退休金至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東森購物高等法院判決書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8%2c%e5%8b%9e%e4%b8%8a%2c127%2c20200519%2c1
↑ 法官認為:解雇員工是很嚴重的,對於不適任的理由,要先以其他的方式進行改進,非不得已,不能把解雇當作主要選擇。
↑ 法官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生存權,公司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解雇員工,必須有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相當嚴重。
↑東森購物 高等法院之民事判決,公司肯花大錢請3個律師打官司,就是不願意給員工錢。
↑東森購物 高等法院之民事判決,判決內容。
↑東森得易購 肯花大錢請律師打官司,就是不願意給員工錢
↑新北地方法院初審時,員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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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給迷霧迷風2021/01/26 20:03給你做參考,若是您的部落格淪為藥友在互相交流在進行買賣的時候,並且有不法之徒洩露他人個資時,請問您該如何處理啊⋯⋯是否全刪文啊?
因為他們已經公然在您的部落格上行犯法之行為啦了! - 3樓. 風雲2020/07/03 14:28對於 東森購物非法解雇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 不能解雇 關鍵理由有4點
對於「東森購物非法解雇 員工要求恢復工作 求償三百萬元」,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公司非法解雇的關鍵見解有4點:
1.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生存權,公司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解雇員工,必須有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相當嚴重,是必要成立條件。
2. 除斥期30天很重要,從公司知道事件發生開始,若超過30天,不能以此理由解雇員工。
3. 「妨害名譽」要在公開的場合發生,「員工申訴會議」屬閉門會議,不算公開場合,且地檢署也對「妨害名譽」的提告給予不起訴處分,所以不能作為解雇的理由。
4. 解雇員工是很嚴重的,對於不適任的理由,要先以其他的方式進行改進,非不得已,不能當作主要選擇。
你說得很好,"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生存權",既然公司、老闆都違憲了,還跟他客氣什麼?
反正勞工要得到的,也只有法律規定的部分,也就是本來屬於你的部分,除非你怕老闆怕習慣了,真的不用太客氣、或覺得太不好意思!
謝謝你的回應迷霧微風 於 2020/07/03 21:07回覆 - 2樓. 松間明月2019/11/11 20:21公司非法資遣你,記得開口談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 公司付給你這樣的錢是很值得的
之前在外商遇到要資遣員工時,常會聽到 2N+1 的資遣費(勞基法是 1/2N),理由主要有2點:
1. 既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屬非法資遣,當然要勞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就是多付一點資遣費,雙方好聚好散。
2. 外商比較有遠見,花點錢,讓雙方好聚好散,不然你以為員工不知道公司的弱點嗎?為了避免日後的麻煩事跟重大損失(國稅局、勞工局、勞保局、衛福部、地檢署...等等),多花點資遣費是值得的。
如果公司非法資遣你,記得開口談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N+1、2N+1、3N+1...),看看你能讓公司損失多少,而公司付給你這樣的錢應該是很值得的吧!
"奇摩知識-資遣費N+1的意思"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11000010KK03507
- 1樓. 松間明月2019/11/11 14:20如果老闆隨他高興就可以叫你走路,請問弱小的勞工們,你還敢提甚麼勞基法嗎?
以「長榮空姐1年上154天班遭資遣 法官問可轉地勤?」新聞為例,如果勞工依勞基法請休假,而公司也准假,怎能以此理由指稱勞工「不適任」,而將其解雇呢? 那比空姐弱小的勞工族群,若此例一開,那法律所訂的事假、病假、喪假、生理假、產假、育嬰假、...etc,告訴你,都是政府騙人的,你敢請,老闆就敢叫你走路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5203相對的,如果老闆隨他高興就可以叫你走路,請問弱小的勞工們,你還敢提甚麼勞基法嗎?通通都沒有;所以才要立法,保障勞工工作權,這樣你才敢向老闆提一下下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