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包含哪些
2019/05/2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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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1.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說明(請務必注意內容中之但書)
一、何謂「因職業災害而致」?包含:
1.因工作環境不良、長期維持某姿勢或動作等引發職業病(需經職業災害門診科認定)
2.工作時,因事故、不慎、器具操作不當等,非故意的行為導致傷病。
3.上下班/公出/出差途中,但不包含違反交通規則、順道處理私事之途中。
4.休息期間,在職場因事故、不慎、操作不當,等非故意的行為導致受傷。
5.休息時間外出「用餐」等各種「日常生活所需之活動」,但不包含處理私務。
二、何謂「不能工作」
1.凡住院、門診、復健、休養皆是(全日或時數),以醫師證明為憑(須註明應休養期間),但雇主得對醫囑提出申覆。
2.如在外有兼職、副業且正常或部分上班,則不符合「不能工作」之條件,不能申請休養公傷假。
三、公傷之認定
1.不申請勞保給付:多為3天(含)以內,由公司認定。
2.申請勞保給付:由勞保局認定。故,如遇需超過4天(含)以上公傷假者(可申請勞保公傷補助),一般業者會先以病假(半薪)處理,待勞保確認後再補發半薪,如勞保局未通過,則算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