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代書技巧-遺產稅申報書說明 服務專線: 林秀銘 代書,電話:0930-976978
2017/12/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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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遺產稅申報書 1 份。
(二)被繼承人之除籍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資料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 1 份。
(三)其他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或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明文件(詳見第 10 項及第 11 項)。
(四)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六)經依法申報遺產稅後而再行補報遺產案件,請勾選補申報案件,並請檢附前次核定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或註明前次案號。
二、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一)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 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的我國 國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 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另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被 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 稅。
(二)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誰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書如何填寫?
(一)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 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申報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並請在「拋棄或繼承」欄 內註明「繼承」、「限定繼承」或「拋棄」字樣。
(三)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 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 四、應於什麼時候申報?向什麼地方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 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 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第 1 頁,共 7 頁
(二)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 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總局申報。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報。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總局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 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 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 2 個月內,依後述辦理延期, 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 辦理申報。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 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 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 3 個月為限。
五、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
(1) 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
(2) 代位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 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
六、那些財產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如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 礦業權、漁業權…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 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惟 87 年 6 月 25 日(含)以 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適用行為時之法令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內贈與同上述 情形財產。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 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七、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一)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二)以上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 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上櫃之股票等 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時價,興櫃股票,以證券市場最後成交價為時價, 未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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