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公司營運欠佳,所以需要縮編人事。公司於3/22通知本人,工作到三月底為止。請問各位大大,本人有哪些權益需要爭取?(公司於今年一月初開始,才幾個月而已)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的年資不到3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公司是可以不用預告,現在公司提前9天預告你,你可在接到預告後,請假外出找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公司不必再給付預告工資。但你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資遣費須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如果公司不給資遣費,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你可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就保法第11條規定,只要你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就業保險)合計滿一年以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開始領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之發放,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是以妳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