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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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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2019/01/28 21:05請問,公司積欠三個月的薪資,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勞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雇關係,並寄出存證信函給資方,並在之後就沒有再進公司.請問員工要做交接的工作嗎? 如果不用交接是否有相關判例可參考.謝謝 Email:dc040201@gmail.com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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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2018/03/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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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2018/02/2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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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wn2017/02/24 09:58
Dear 社會保險部落客專家,
您好,我是Shawn,我在去年2016/11/9號到一家公司開始工作,這個月2月15日我提出離職,
Email:shawn1989103@gmail.com URL:URL
原本是要做到3/6號,但後來老闆告知只要做到這個月底2月24號就好,當初在這公司談的是月薪,
但我離職日期是這個月的最後一天上班日就是2月24日,公司是周休二日,我已經把這個月所有的工作日做完了,
但公司人資告知我薪水只會算到2月24日,這樣就不是1整個月的薪水,請問這樣計算是對的嗎? 如果不對,是否有違反哪個法條或是條例? 在此我非常感謝您的大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