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2018/01/23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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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很多民眾詢問如何辦理限定繼承,茲將司法院文章找出來給大家了解。
詳細事項可以來電洽詢。
一、 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規定,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沒有 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 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 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 繼承 女性和男性的繼承權利相同, 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否則不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 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 債務;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
- 概括繼承 限定責任 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 務;對債務只要用繼承所得的 遺產償還
二、 陳報遺產清冊之人、陳報期間及管轄法院
1.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 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2.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3 個月的期間,繼承 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3.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 及家事)法院。
三、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該辦理的事情:
1. 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後,請依照裁定或法院 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等(民法第 1157 條)。
2. 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已知或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人, 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並用遺產清償,還完債後,再對受遺贈 人交付遺贈(民法第 1158 條至第 1160 條)。有關清償債務 的順序及未依規定辦理時的責任,請參考民法第 1161 條至第 1162 條之 2 的規定(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熱門連結/法學資 料檢索/本院主管法規;或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 輔導科洽詢)。
3.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 6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 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6 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 展(家事事件法第 131 條)。
五、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 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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