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8/11/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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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兩點說明:
1.出售停車位如符合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規定,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不包括之。
2.「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明定,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出售停車位如符合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規定,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不包括之。
2.「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明定,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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