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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自然法思想
2012/10/2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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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建榮《世界文化史》:

法治起源於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認為,在人制定的法律之上還存在著自然法,
這種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法則,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

自然法,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全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套權利和正義。
而制定法(實在法)不過是人類對這些自然法則的發現,是相對次要的法律。
所以,法治承認人類制定的法律要服從自然法。

亞里斯多德指出,法治應該包含兩層涵義:
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
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所謂制定良好的法律,就是指符合自然法則的法律。

在法治之下,人訂的實在法和自然法之間保持一種平衡:
當這兩種法發生衝突時,毫無疑問,實在法必須服從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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