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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馬英九站在郭冠英這一邊
2014/08/0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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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報載:

 

郭冠英爽退 省府稱任用合(註1

 

郭冠英自稱 解嚴後第一思想政治(註2

 

郭冠英是思想政治犯嗎?絕不是,因為他從沒有被關過,從來沒有因政治思想而受到牢獄之災。

 

他說過:「真正保護中華民國,保護中華民國旗號憲法的,正是中國共產黨」。

 

他說過:「『中華民國』寧還給人民,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他說過:「臺灣只是中國叛離的一省,哪來『主權』」、「歹丸(意指臺灣)現在走的是死路,根本沒資格回歸,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看歹丸之惡,就知主國改革開放一定要慢,西方惡勢惡識一定要先排除,武力保臺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很多年,做好思想改造,徹底根除癌細胞」。

 

這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忠誠的中華民國駐外公務員,在退休前還可以擊敗七個去省府應徵的青年才俊,回到他所說的「叛離的一省」的台灣省政府擔任秘書,直到退休,這叫思想政治犯?

 

監察院長王建煊在退任時一直要求「陷害忠良」的監察院關門。

 

監察院一直通過不了彈劾浪費國家公帑恣意任用郭冠英的省府主席林政則,一直想要彈劾郭冠英的監委錢林慧君不被馬英九提名,不再是監委。

 

極度看不起台灣,認為台灣是鬼島,極度看不起中華民國,認為保護中華民國的是中國共產黨保護的郭冠英,未來將拿中華民國的月退俸,而這月退俸是他所說的,應該武力鎮壓的鬼受人民所供給(註3)。

 

郭冠英順利退休,想要彈劾他的監委錢林慧君不獲馬英九的提名。看來馬英九是站在郭冠英這一邊的。

 

未來四十個年輕人要供養郭冠英二十

 

 

 

 

1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01/35993786/郭冠英爽退省府堅稱任用合法

2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00848

3

 

http://classic-blog.udn.com/grotius6033/12630257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年度鑑字第11520

被付懲戒人 

郭冠英  行政院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處一等新聞秘書(現免職復審中)

男性  60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新聞局及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郭冠英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本件行政院新聞局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郭冠英係該局駐多倫多新聞處一等新聞秘書(現免職復審中)長期以「范蘭欽」筆名在網站上發表如移送事實欄所載:「繞不出的圓環」等九篇文章,內容涉及「臺巴子」、「高級外省人」、「鬼島」、「臺灣不是國家,當然更無外交」等不當言詞,有欠謹慎等語;監察院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於任職行政院新聞局期間,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且被付懲戒人於范蘭欽事件,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又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經多次勸導未見改善,影響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審議等語。茲將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一、關於損害國家尊嚴,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96年(2007年)714,以「范蘭欽」筆名,在大眾時代雜誌,刊登「你去死吧!進聯合國」一文,指出「事實上『中華民國』早不是個國家,她只是美、日共佞的一塊領土」等語,侮辱中華民國國格。

()被付懲戒人於96年(2007年)720,以「范蘭欽」筆名,在大眾時代雜誌(另於2007.07.25以郭才子筆名轉載於中華統一促進黨才子書坊網站),刊登「起來,不願作奴隸的人們」一文,指出「真正保護中華民國,保護中華民國旗號憲法的,正是中國共產黨,正是中國的民主力量在保障著國家的主權。」等語,侮辱中華民國的國家尊嚴。

()被付懲戒人於96年(2007年)730,以「范蘭欽」筆名,在每日評論(另於2007.10.31以郭才子筆名轉載於中華統一促進黨網站之才子書坊專區),刊登「瘋子島」一文,指出「『中華民國』寧還給人民,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語,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格尊嚴。

()被付懲戒人於97年(2008年)822,以「范蘭欽」筆名,在每日評論,刊登「兩門同安,兩岸雙贏」一文,指出「對岸飛彈不要撤,…這些飛彈不是對準我們,不是對準中國人,是保障國家領土完整,保障漳泉金廈、武夷土樓,保障我們的家鄉,共同的世界遺產。」等語,暗指對岸飛彈是在保障包括中華民國現在管領的領土安全,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完整,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格尊嚴。

()被付懲戒人於97年(2008年)1213,以「范蘭欽」筆名,在每日評論,刊登「正視妳自己-中華民國」一文,指出「妳中華民國當初違反民意,挑起內戰,後來靠美國占領了中國的一角-臺灣省,如果妳有民意、有志氣、要反攻、要文取,可以,正當,但妳還想叫美國人對家鄉丟原子彈,這未免太過分…,後妳消滅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想分裂國土,竊佔臺灣,統一無量…搞了十多年…說要走出去,還是坐困愁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妳『中華民國』主權範圍下的絕大部分地區,卻國勢日盛,…成為臺灣經濟的救主,因此臺灣被迫打開了仇中的柏林圍牆,接受三通,不再禁止人民自由往來,希望大陸人…能來臺灣觀光濟窮。經濟上閉關自守撐不住了,現在才做中央政府30年前說要做,也片面先做的三通四流,中央政府為了臺灣省人民的福祉,也欣然配合」等語,及指出「是誰正視中華民國、保護中華民國呢?是中國人、中國政府。是中國政府要武力保臺,不准敵人否定中華民國,否定中國憲法,否定國統綱領。…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中國共產黨及各個黨派保護了中華民國」等語,目無中華民國政府,妄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為「中央政府」,妄想中華民國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及中國共產黨之保護而存在。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格,損害中華民國之國家尊嚴。

()被付懲戒人於98年(2009年)28,以「范蘭欽」筆名,在大眾時代雜誌,刊登「臺巴子要專政」一文,指出「臺灣只是中國叛離的一省,哪來『主權』」、「歹丸(意指臺灣)現在走的是死路,根本沒資格回歸,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看歹丸之惡,就知主國改革開放一定要慢,西方惡勢惡識一定要先排除,武力保臺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很多年,做好思想改造,徹底根除癌細胞」等語,否定臺灣為中華民國政府主權之一部分,並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以武力解放臺灣,解放後要施行中國共產黨之一黨專政,而且要實施鎮反肅反多年之高壓統治,使臺灣住民臣服,復無視中華民國政府之存在,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主國」,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格尊嚴,威嚇臺灣住民生命及傷害臺灣住民感情之深,莫此為甚。

上開文章內容,業經被付懲戒人分別於歷次申辯中及本會調查時,坦承均為其所撰寫公開發表者等情不諱,且有各該文章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主張上述各該文章內容,均應受憲法所定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違法等語。惟查上開()()之文章內容,均足以侮辱中華民國之尊嚴或貶損中華民國之國格,上開()之文章內容,亦足以威嚇臺灣住民之生命及傷害臺灣住民感情,被付懲戒人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所提各項證據,或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有欠謹慎之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予以懲戒。

查公務員對國家應盡忠誠義務,不得存有異心,乃係任何國家對其任用的公務員之最基本要求。被付懲戒人身為中華民國政府任用之公務員,理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竟對自己服務公職之國家另起異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主國」,妄認其政府為「中央政府」,復提醒對岸政府必須以武力解放臺灣,且於解放後更須做好鎮反肅反之思想改造等高壓統治,威嚇臺灣住民之生命安全,傷害臺灣住民感情,嚴重違反對自己國家之忠誠義務,顯已不適合擔任中華民國之公務員,衡情應予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以儆效尤。

二、關於被移送發表其餘各篇文章(內容詳事實欄所載)涉嫌違失、涉案調查中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有虧職守;及未經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部分:

經查:()被付懲戒人於其「國慶雙實」一文,稱「臺灣不是國家,又哪來國旗國歌」等語,及在「外交羞賓」一文,稱「臺灣不是國家,當然更無外交」等語;於其「瘋子島」一文及「法櫃奇兵-馬英九」一文,形容臺灣是「龍發堂」、「瘋子島」;於其「你去死吧!進聯合國」、「起來,不願作奴隸的人們」、「王八遍撒腳尾飯」、「一島兩半臺」、「選贏了,我輸了,哭了」等五篇文章,譏諷臺灣為「鬼島」;於其「臺巴子要專政」一文,貶抑臺灣為「歹丸」;復於「臺巴子要專政」一文,謔稱臺灣人為「臺巴子」等語;於其「繞不出來的圓環」一文,將自己抬高身價稱「我們是高級的外省人」;於其「一段影片,各自表述」一文,稱「臺灣這裡的人民很爛,不是優秀民族」等語,及在「十億巴扁洗錢案」一文,稱「臺灣人最下作,最落井下石,畏威不懷德,不知感恩」等語。以上各該文章內容,其意見表達之性質,是否如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堅稱均屬言論自由之範圍,應受憲法之保障云云,學者及司法實務界之看法,人言言殊,並無絕對之定論。本會認為本件被付懲戒人前述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之情節,已足令其撤職,不論此部分是否構成違失,均已不足以影響本件議決之結果,故不另置議。()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案發後,其所屬長官調查有無涉及違法失職之過程中,依聯合國於1976323公布生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規定:「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已確立了被告(含其他嫌疑人)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該條約已經我國於98422公布其施行法,承認具有國內法之效力)。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案發後其所屬長官調查中,依法理及上開世界人權法案規定,既無據實自供違失事實之義務,監察院移送意旨指控其刻意隱匿違失事實,欺瞞長官,有虧職守云云,即屬誤解。()被付懲戒人於98323上午1054分接受中天電視新聞專訪時,其談話過程,僅在說明案發後與新聞局內人員互動經過及承認伊就是范蘭欽,部落格裡面大部分文章都是伊寫的,伊來負責云云,有行政院新聞局98520日新人一字第0981320313號函送本會之該新聞專訪內容紀錄在卷可稽。經核其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涉及被付懲戒人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其本身及新聞局職務」之談話,監察院移送意旨,指控其涉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違法情事云云,仍有誤會。上開()()被指違失部分,核與前述違失事實部分,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不另為不受懲戒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郭冠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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