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念祖才是踐踏「國家尊嚴」與「國軍榮譽」 壽翁
3月27日「中廣新聞」報導:「前總統府戰略顧問夏瀛洲以及前空軍作戰司令李貴發等退役將領,日前成立黃埔四海同心會,並且在會議中主張在台灣現有的制 度下,完成終極統一。」「對此,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表示,退將的發言不代表國防部的立場,國防部也沒有授權他們做任何描述。國防部目前只能積極溝通,提醒 他們在發言時要重視國家尊嚴與國軍榮譽。」
楊念祖以「國防部副部長」身分,公開反對夏瀛洲與李貴發等退役將領完成國家「終極統一」之主張,必須嚴肅的指出,楊念祖已經涉嫌違憲!
蓋 保衛國家安全與領土主權完整,乃所有軍人的天職。《中華民國憲法》第138條明言,軍人必須「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 即說「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皆夏、李等退將以軍人之榮譽所說「在台灣現有的制度下」完成國家的「終極統一」之所本也,此無異亦「提醒」了楊念 祖們,中華民國政府有完成國家統一之憲法義務也,不能分裂國家也,不能台灣獨立也。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白規定「國家統一」之時限,所以退將 們只能以「終極統一」做時間之「描述」歟?
但楊念祖的「立場」顯然是反對國家統一的,所以楊念祖反對中華民國的軍人追求國家之統一,也反對國軍保 衛國家領土主權的完整嗎?那楊念祖所贊成的豈非就是台灣脫離「中華民國」而獨立了?或台灣只是美國「以台制中」的工具而已了?則人們有絕對的理由可以懷疑 楊念祖所說「國家尊嚴」的國家是哪一個國家了?亦有絕對的理由可以懷疑楊念祖所說「國軍榮譽」的國軍是哪一國的國軍了?楊念祖認為國軍不能遵守國家統一的 憲法精神嗎?認為國軍必須贊成台灣從中國分離,只能打內戰嗎?楊念祖還是中華民國的國防部官員嗎?楊念祖心中還有中華民國嗎?還有《中華民國憲法》嗎?楊 念祖是哪一國的「國防部副部長」呢?
夏瀛洲與李貴發等退役將領們主張「終極統一」與堅持「國家統一」的「立場」,是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精神的,是愛國的,不容輕侮!楊念祖才是踐踏了「國家尊嚴」與「國軍榮譽」了!馬政府有如此的國防部副部長,亦將陷馬英九為可恥的歷史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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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樓. 張打油2013/05/23 19:10頗有見解,居然能自圓其説
頗有見解,于標新立異處,居然能自圓其説,佩服佩服!這也許是學法律的馬總統,都始料未及的大問題!
- 6樓.2013/04/26 04:46悲哀
老兵凋零 抱有中國統一思想的人愈來愈少 不知道是否還有什麽還可逆轉台灣全盤倭寇化的趨勢
如今所謂兩岸開放交流 網路上倭寇的嘴臉被大陸網友看的一清二楚 還會互相謾駡 看看這個視頻就知道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7mIT6CLcv4
如此下去 大陸曾經把台灣當兄弟的人只會越來越少 鷹派只會越來越多 當台灣在對岸眼裡就等同於倭寇的時候 萬劫不復
嗚呼哀哉
- 5樓. 廢棄網頁2013/04/25 12:48我們只為中華民國而戰!
我一向支持國軍,但若再見到楊念祖發表不當言論,威脅為中華民國而戰的退役軍人時,願意以筆桿帶動中華民國的國民與軍警,團結起來罷他的官、去他的職。
國軍只為保衛中華民國而戰,包括統一整個中華民國,包括打倒叛國者。
- 4樓. 不信邪2013/04/25 01:19何曾念祖?
我想問楊念祖: 何曾念祖? - 3樓. 睡莲2013/04/24 13:17一針見血
先生從中華民國憲法的高度來分析問題,可謂一針見血。現在社會亂象的根子是違反憲法+暴力是“英雄”,遵守憲法是“賣臺”,人妖顛倒、是非不分、法綱不張,這樣的社會能不亂嗎? - 2樓.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2013/04/24 08:09李登輝僞裝12年
大陸:迫使日右翼船隻離開釣島
反日寇 保護亞洲和平 反台獨 保護兩岸和平 是我們中華民族和人民百姓最大的利益
反對李登輝日寇司生子之流。李登輝説,釣魚臺是日本的。這個日寇司生子效忠的是日本
馬政府代表中華民國出賣釣魚臺主權 和日寇簽訂了所謂的漁業權利(不包括釣魚臺本島和12海浬)
馬迷們和台獨狗一起贊揚馬政府這個漢奸政府。馬迷和台獨狗終于聯手了。
奉告馬迷和台獨狗,你們聯合起來賍嘴駡人共匪 也掩蓋不了馬漢奸的歷史定位。
- 1樓.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2013/04/24 01:02楊念祖踐踏法律 依法告發
楊念祖公開威脅人民,言論自由
只因主管榮民給與, 如此仗勢欺人,更可惡!
黃埔四海同心會,所以被看扁 ,
是唱高調,而無自衛手段, 不如邱劈腿!
踹空法門邱劈腿, 龜縮得利曾勇夫!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