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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讀《瑞芳鎮誌─礦業篇》筆記(7)礦工生活
2019/12/1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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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讀《瑞芳鎮誌─礦業篇》筆記(7)礦工生活

【讀書筆記】

一、工作狀況:依《瑞芳鎮誌》所述,礦工多數是「兩班制」,早班上午7點上班,下午1點下班;午班中午12點上班,下午6-7點下班。午餐時間是10點到11點,在坑內用便當。上班時,要拿木牌換安全頭燈蓄電池,下班則拿著電池換木牌。煤礦工、金礦工的工作情形又有別:

(一)煤礦:坑內有掘進工、採煤工,坑外有運煤工、洗滌工。坑內工作空間狹小,高寬僅約100公尺,故需長時間採蹲、跪姿工作;採煤工將挖到的煤放於畚箕裡,再送到煤車中。坑內員工較辛苦也危險,故薪資較高。

(二)金礦:經營方式依區域而有差異:

1.金瓜石:此礦區由政府直營,工資比較穩定;日治時期曾運金礦到日本煉製,空船再載運日本貨品來臺,故此地繁榮曾勝於臺北,公共建設齊全。

2.九份:由臺陽公司經營,公司開坑發現礦脈後,會開放申請,申請獲准者,挖到黃金才抽成,所以吸引許多人來嘗試。

金礦開採工作分為「三班制」,一班工作時,其他兩班常在消費、娛樂,當時九份娛樂場所眾多,有茶室、撞球間等,幾乎是「不夜城」,又被稱為小上海或小香港。

二、醫療狀況:在勞工保險實施前,礦區醫療情況不佳,礦村曾流行:「入坑,命是土地公的」之語。後來,勞保實施,加上醫療環境改善,礦工才受到較好保障。最常見職業病是「矽肺病」,另外也有肺癆、心臟衰弱、高血壓等。內政部於民國46年公布「場礦醫療設施暫行標準」,規範平時僱用礦工500人以上者應設置診療所,診所應聘請專任合格內、外科醫師各1人、護士或助理護士2人,並酌設候診室、換藥室等,且須提供醫藥人員宿舍。

三、礦場制度:日治時期,訂有〈臺灣礦業規則〉及〈礦業警察規則〉,礦坑安全管理相當落實,礦坑進坑前,會有管理員先勘查是否有毒氣,並檢查員工身上是否有危險物品。民國時期,訂有〈礦場法〉,明令部分疾病患者不得從事坑內工作、女工與童工不得從事坑內工作、坑內礦工工時每日以八小時為限等。民國39年公佈實施〈臺灣省礦場保安管理辦法〉,工礦檢查範圍包括坑內外諸多事項。在金礦區,有「礦警」或「巡丁」經常巡視坑道,查緝偷金,處罰方式也有金瓜石與九份的區域之別。

四、礦工福利:勞資關係方面,日治時期受限於民族差別待遇;民國時期,勞資雙方關係相對較為合理。工資方面,礦工一般待遇比較高,但仍有國籍(日治時期)、年齡、性別等差異。工資評定標準:「採煤以車,掘進論丈」用現在的話來說,是有「量化」標準可考核「績效」的。但有時也不只是個人績效因素,事實上,也有運氣成分(例如:煤層厚薄),或是當時體力因素,都會影響收入。礦工福利方面,則有福利社、礦工住宅、衛生設備等。民國時期,設有「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及「臺灣區煤礦社會福利基金會」等。

五、礦業團體:可上溯光緒17年(1891年)邵友濂巡撫任內,貸款「林振盛行」等5煤行經營煤礦、收購民炭以供應官方使用;日治時期,有臺北礦業組合、臺灣礦業組合等;民國時期,有「臺灣煤礦公會」,後來改組為「臺灣省煤礦工業同業公會」再改稱「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顏欽賢、李建和、李儒德均曾擔任公會理事長。

【讀後心得】

一、「工時長短」不一定是衡量「工作投入度」或「勞苦程度」的標準。礦工的工時,乍看之下似乎不長,早班、午班各約6小時,但考量坑道的狹窄、坑內空氣難以流通及礦業本身的高風險,當無人會質疑其6個小時的工作,應仍高於許多人每日89個鐘頭的工作。判斷「勞苦程度」固然不宜以「工作時間長短」做為唯一標準;判斷「工作投入度」或許亦然。

全心投注、目不旁觀的工作狀態,因為勢必花費許多精神,通常無法維持太長時間,而必須適當休息、轉換工作方式;但如能投入高專注度從事工作,則短時間內能處理的工作量及工作品質,或許高於一般情形。因此,與其問花了「多少時間」完成工作,可能更要問,在有限時間內「有多投入」。有些工作的成果重「量」,有些則重「質」,有些兼重質與量;但凡重「質」的工作,大多急不得,需要願意花時間,但花時間後,卻又不保證必然有所成。「古典文學」或傳統技藝的賞析與學習,或許就是一個例子。

二、九份盛產黃金的繁榮時期,許多礦工一來薪資較高於其他工作,二來有種工作高風險下的「及時行樂」心態,故容易將辛苦賺來的薪水,投擲在聲色娛樂場所中。錢是自己賺來的,怎麼花用,旁人固然無法置喙,但若就「理財教育」的角度來看,此例又可援引給青少年學子參考。錢賺得辛苦不辛苦是一回事,賺了錢,能否妥善儲蓄、運用是另一回事。即使在高風險的工作環境下,即使是不知前程如何的迷茫時期,若是有「志」者,當會把握自己能取得的資源,讓自己往更好的方向前進。古人有雖然辛苦生活,賺取微薄薪水,仍然購舊書冊以自學者,《儒林外史》裡面的例外─畫家王冕,就是一個例子。即使到了今日,西元2019年、民國108年,職場上還是有許多高風險、充滿不確定因素的工作,儘管身在其中,只要能常保清醒,相信都能漸轉佳境。當然,「一張一弛,文武之道」,工作之外,正當而適度之休閒,還是必要的。

三、醫護人員本身也是高工時、高勞心的勞動者,當我們期望或請求他們,對受苦的病患多付出一些時,別忘了醫護人員也是他人的父母、子女,也是一樣的凡夫之軀,身體不是鐵打的,工作時間太長、過於勞累一樣是不堪的。早在民國39年〈礦場法〉制定時,對醫護人員的關注就見於法條:礦場要聘請合格醫護人員,對醫護人員要提供宿舍;時至民國108年,偶爾還會在新聞或輿情中,聽到部分醫護人員因為工時過高或工作安排而較難承受,可見對醫護人員的關護,同樣是不可停止探討的課題。身體不適時,希望能有具備專業、活力、同理心的醫護人員照顧我們,則平時就要多關心高工時醫師與護理師。

四、礦場巡丁嚴格檢查,偷金者仍然不減,利之所在必有所趨,是自古已然的道理。若為治一方者,既不能禁止趨利,又不能以罰禁之,是否可以去除其利?當然,這只是我個人胡思而已。譬如今日金瓜石,雖然據說礦山底下還有黃金,但主客觀因素考量,應該都不會再開採了(筆者淺見,即使確有,也不贊成開採),然則金礦在地底下,與大自然同在,自然不會有偷金者。若有富豪,能釋利於大眾,不蓄積財寶於一身,既得眾人愛敬,又可避免無窮憂惱,不也是另一種智慧?當然,目前是高齡化的社會,人生又充滿許多變數,就算要慷慨濟貧,也要先預留自己的生活保障才是。

五、從礦場工資的績效檢驗方式:「採煤以車,掘進以丈」來說,客觀量化標準或許不能免除,但工作成果的檢驗若只是數字呈現,便容易與許多更重要的收穫失之交臂。此外,量化呈現的成果,不一定單與個人努力有關,有時是運氣(例如煤層厚薄),有時是當時特殊情形(例如某些因素影響體力)。工作成果的檢驗,固然要看數據,卻不能只看數據。員工的情感投入、創思發想,短時間內看不出來有何重要,長期而言卻是企業不可失去的珍寶。以是之故,員工不只是人力,而是人才;且無論所具備才能為何、目前是否呈現、是否與現居工作密切相適,每一個「人」,都必然是「人才」,且終其一身,都可以成才再成才,沒有次數限制。古人云:「天生我材必有用」;現代的話說:「人具有無限的潛能」從來非關外在條件:外貌、家世、學歷、出身地、原生家庭經濟狀況。但還要問的一個問題是:當自己確信可以而且適合的方向,已經呈現在眼前時,重要他人(如父母、兄姊)卻不能理解時,前進還是後退?

六、團結力量大,礦業團體不是特例,每一個行業的基層勞工,或許都需要這樣的團結,才能促進彼此個體的權利與福祉。現代講「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團結組織確實是很重要的。不過,團結組織能照顧的是多數的、共識的需求,若有少數人,有特殊的、差異的需求,可能還是要先自力救濟。所以說,團體可靠,但不能全靠。人必須學習敬業樂群,但過度依從群體,對個人的長遠發展,或許又未必是好事。多年以前,在網路文章中看過這樣的論述:童時我們習慣追求「團進團出」,直到成年以後,才發現很多事情都必須自己面對,他人替代不得,或許也無法陪伴。人不能離群索居,孔子也說:「鳥獸不可與同群」,山頂洞人的生活是有許多不便,超商、超市、大賣場的存在還是很溫馨的,然而如何在樂群同時保有自己,也是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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