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因識人不清而被詐騙了金錢!但當時有要求對方在本票上簽字及蓋指紋。
當初我並沒有想到對方是有意的詐欺,所以也沒預見會有那麼一天要和他對簿公堂!
事情發生至今也四、五年有了,直到如今~
我才發現當初對方所簽發在本票上的名字筆跡和他平常的簽名有所差異!因此也擔心自己的證據證明力不足。
因此我想了解簽名與按指紋,那一種在法律上比較具有效力?
法蘭客回答: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1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2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3項)
由此一規定的排序來看,可知簽名的效力較為優先,若以指印(即按捺指紋)代替簽名時,您還必須另外找兩個人(還要滿20歲)來簽名證明,實務上這種做法反而比較不便,一般是應用在有些人不識字或無法以手簽名時的場合。
您說當初對方所簽發在本票上的名字筆跡和他平常的簽名有所差異,依上所述,只要是本人親筆簽名即可,額外要求對方蓋指印的行為,反倒會因為欠缺別人的簽名證明,而與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
至於您另外擔心有關「自己的證據證明力不足」的問題,這也是多慮了!只要是本人親筆所簽的姓名,是不會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於此併予指明。
希望以上說明,對您有所幫助。
發問網友評價:
對於您的回答,我深感銘謝!有如矛塞頓開!
【法律小常識】
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證據能力?什麼是證據證明力?
1.所謂的證據,指的是訴訟法上,足以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2.所謂的證據能力,指的是一項事證,依法具不具備用來做為證據的資格或地位,因為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才會被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有」、「無」的問題,可以是人證、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
3.至於證據證明力,指的是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究竟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可以讓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強」、「弱」的問題,這個部分,則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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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vowoo2015/07/04 16:13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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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文字表達上,可以委託他人簽自己的名字嗎?
或則是問:他人代簽自己的名字時,要在如何條件下,才有法律效力?
謝謝您,法蘭客的法力無邊(法律常識),祝您 新春得意!
問:在文字表達上,可以委託他人簽自己的名字嗎?
答:當然可以,較正式的寫法,一般會在文件上先寫委任人OOO,再寫代理人XXX;這個XXX就是代OOO簽字的人。
準此,代理人XXX不可以只是寫OOO,而不在文件上簽自己XXX之名,否則無從判斷係何人所簽;當然~光寫XXX代,又不寫OOO時,別人也未必能一眼判斷誰是文件上的當事人,於此併予指明。
問:他人代簽自己的名字時,要在如何條件下,才有法律效力?
最好是附上委任書,委任人在委任書上載明就何種法律關係之文件委任代理人代理之意旨,可免將來發生爭議。
代理人簽署文件之方式,如前所述,先寫委任人之姓名,再寫代理人某某某或某某某 代,這樣就可以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1/02/15 01:5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