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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和職業退休金是一樣的嗎?別逗了!?】──莫把「馮京」當「馬涼」,別讓詐騙集團把您給騙了!~
2016/09/0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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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和職業退休金是一樣的嗎?別逗了!?
──莫把「馮京」當「馬涼」,別讓詐騙集團把您給騙了!~
20251120更新
 
  一般人,甚至是社會學的學習者的林萬億,對於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或是社會福利年金,彼此間的概念常相混淆,因而常造成錯誤認知與誤導。
 
  這篇論述是協助大家釐清一些看似相關,但本質卻全然不同的ㄧ些概念。
   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或是社會福利年金,是不一樣的性質!~
   
  退休金與年金,本是不同範疇的概念。一個是指稱給付的性質,另一則是指涉給付的方式。
  依其給付的性質與來源,可有:社會福利、社會保險、職業保險商業保險或是退休給與等等。而依給付的方式不同,可分為:一次給付或分期年金給付。因此,社會福利有一次給付,也有年金給付方式。社會保險、職業保險、商業保險或是退休金給與,也都有有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的不同方式。 
  由於概念指涉範疇的不同,必須予以釐清,才不至陷於認知錯誤。
  任何論述涉及職業退休金,如:公退、軍退與勞退,就不能與職業保險金如:公保、軍保與勞保,或社會保險金,如:國民年金或是農民年金,或是社會福利金,如:老人年金,身障年金等概念相互混淆,否則就會犯了邏輯的「概念錯亂」謬誤,違反了邏輯最基本的「同一律」。
    
  社會福利,無論是一次或年金給付,都是由政府依年度編列預算,支給符合條件的人民,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社會保險是指由政府辦理或主導的強制性保險,目的在為全體國民或是特定族群,提供穩定的社會生活保障。
    社會保險保費,部分比例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則由政府年度歲收預算提供。如:全民健康保險、農民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社會保險除了依特定事故有一次給付外,其提供被保險人在老年時按時給付的年金,就是社會保險年金。
    
  職業保險金,是針對各職業受雇者所辦理。如: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
    各行業的職業保險金,在臺灣是依政府立法規定辦理。如:對勞工所辦理的勞工保險,對政府員工所辦理的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與教師保險等。職業保險是由雇主與勞工分別提繳保費,並由政府負擔一定比例的經費補助。
   
  職業退休金,是雇主對受雇者應給未給的延遲給付薪酬,屬於雇主責任。如:勞工退休金,公教退休金等。
    在我國司法上,早已獲得一致肯認:職業退休金是「遞延工資」。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的判決通說,就是視退休金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註一)
     職業退休金制度,在臺灣是立法明文規定辦理。如:勞工退休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是由雇主完全負擔,如公教人員84年以前的舊制,與舊制的勞工退休金。
  
  由雇主預扣員工薪資的舊制職業退休金,僅以雇主所預扣未給的延遲薪資,往往不足以保障受雇者的老年生活所需
  若一再提高雇主的預扣薪資,恐會增加雇主的營運負擔。
  為了能增加對員工老年生活保障水準,使其退休時所得不低於在職時的薪資,制度設計便增加員工自行提撥部份薪資方式,使總體預扣提存的薪資增加。
  
    此「截前補後」的方式,雖然會減少員工在付出勞務時的即時薪資,但可增加員工在將來的退休所得,可以維持員工能與退休前一樣、或是較佳的生活水準,以肆應老年的生活保障與身體病弱所需。
    
#參閱:公教員工的退休所得比率很高嗎?(之二)
(**2.)勞工退休金解析--勞工退休金所得比率可以超過百分之百,但是政府員工退休金不行!
    
    這種退休制度設計的觀點,是將員工付出勞務後的薪資,採用:「截前補後」的概念。藉著增加員工自行提存部份薪資,不增加雇主負擔預扣薪資的營運成本,提昇對員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保障,以維持員工退休後能不低於他在職時的生活水準,以及老年身體病弱所需
    此部份預扣預存的薪資資金,採共同基金方式設立,透過長達30年期的投資報酬與複利效果,以增加員工的老年退休所得。此種退休制度設計的變革,是世界各國受雇者退休制度的共同趨勢。
   
    因此,台灣也逐漸將受雇者的退休制度改為由勞雇共同預扣預存薪資的基金模式。
    在政府員工部份,也是採用「員工強制提存」的制度,如:公教人員84年以後的新制。
    在勞工退休制度部份,新制勞退也採用勞雇雙方共同預扣預存薪資的方式,雇主依法是強制預扣提存6%的勞工薪資,但是在受雇者方,又允許勞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扣預扣提存其薪資的6%
    此種容許選擇性的作法,造成勞工未來老年所得的不穩定性!
       
  除了以上預扣預存薪資到退休基金的方式之外,各個不同行業雇主,亦可自行提供額外的退休給付予以退休員工,如:電子科技產業的特定退休給付、股票選擇權,銀行的退休員工優惠存款等等,都屬於額外的特定退休給付。
   
  民進黨蔡政府和夸言「年金改革」,但施政邏輯卻謬誤連連!
     
   「年金」是指涉給付方式,而非給付性質或來源。
    
    以政府立場最需介入改革的,應是政府所承擔社會福利責任的「社福年金」與「社會保險年金」部分
    
    若是政府對於承擔雇主責任的「政府員工退休金」要作改革,則應更為慎重。
    政府雇主必須與政府員工有充分周全的協商,並且要明確區隔制度變動之前政府員工已付出勞務的年資,與退休制度變動後政府員工尚未付出勞務年資的不同對待。就如在,民國94年勞工退休制度的新舊制變革,與政府員工退休制度在民國85年的新舊制變革一樣,對於員工在新、舊制的不同工作年資,分別適用不同的退休給付制度。
  
    這些變動,除了要考量政府延攬與留用人才的誘因,以維持政府良好運作功能之外,更應確實承擔起雇主的延遲薪資給付責任。
  
    政府雇主絕對不能輕易違憲毀約,任意傷害受雇員工受憲法受保障的基本人權與公務員法制度保障。
   
  在員工退休給付方面,各行各業大致可分為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金兩個部分,均由雇主負擔給付責任。
   
  勞工有勞工職業退休金給付和勞工職業保險給付。政府的受雇者──軍公教員工,軍公教的職業退休金給付與職業保險給付。
    
    職業退休金給付是延遲給付的薪資。
    雇主將應給受雇者付出勞務後的工作所得一部份,以預扣預存的提撥方式作為延時給付。等受雇員工退休時才能支領,以穩定受雇員工的退休生活,並以吸引人才能穩定任職。
    職業退休金給付,可以在退休時一次發給,也可以選擇分期或按月支領的年金型態。
     (參閱:【笨蛋!問題在退休基金的爛效益!】http://blog.udn.com/frank002/69847148  )
     
  而職業保險金,則著重於提供員工在工作時的各項保險,並於退休時還可領一份保險養老金給付。
  
  最早的公保與勞保給付,均尚無年金的設計概念,職業保險的養老給付都是一次給予。
    後來,在政治氛圍影響下,首先出現讓勞工退休後也能有分月領取的保險給付年金但是公保除了84年以前的舊制保險年資優存,具有準保險年金的性質外,84年以後的公保年資,則尚無如勞保的保險年金給付。
參閱:【18趴優存的前世今生】優存的源由與合理性分析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早已明白指出:
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已敘明優惠存款具有年金的代位性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參照)。因此,公保養老金的優惠存款和勞保年金一樣,具有職業保險年金的意涵。(註一) 
   
  民國98年後的勞保,開始有了養老年金設計,但在政客操作下不斷加碼給付標準,致使開辦之時,就確定未來會陷於入不敷出的情況。(註二)
  
  至於基金式的職業退休年金則不同,它既是受雇者付出勞務後所預扣預存的延遲給付薪資,又能透過投資效益與時間複利的效應,確保未來的支付能力,與受雇者未來退休生活品質的保障。在正常合理的投資效益之下,它是自給自足的基金,無需仰賴他人繳費或是政府稅金的支應。此與需完全仰賴政府年度稅收支應的社會保險金,性質完全不同。
   
  由於職業退休年金是透過投資報酬與複利效應增值的延遲給付薪資,它就跟職業保險年金或是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年金不同,不會有所謂的社會互助或世代互助的概念。
    職業退休金與社會福利保險的領域不同、概念不同,而這種差異往往是是社會學的學習者,所難以理解的。
    林萬億夸稱自己是社會學的研究者,但是它連這種最基本的學術定義、概念區分,竟然都搞不清楚!?實在令人可笑、可悲、可嘆!
  
  職業退休年金與社會保險年金,是兩個不同領域的不同概念,但又很容易被不了解的人所混淆。
  
  至於職業退休基金之所以會不足,最大的原因是在不當的操作理念與經營效益,甚至更有不當的利益輸送與人謀不臧的不當管理與政治介入之問題。但是不管基金的績效如何,職業退休金都是雇主的責任!是雇主要完全負責的!
(參閱【揪出退休基金貪污的大黑手!】─退休基金不足孰之過?系列之二
  
  當政府雇主沒有善盡責任,沒有以正當的理念與方法操作職業退休金的基金,而是把它當成政府的錢來運用,不是以增加員工退休生活照顧的利益來考量,甚至內神通外鬼而上下其手時,這個基金就註定了前途悲慘命運。
(參閱【誰偷走了我的羊?】─退休基金不是水庫!基金是牧場!
員工退休是領回自己存養多年的羊,無關他人!
    
因為重要,所以再說一遍!
     
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社會福利年金)
是性質不同的領域!!
不能混淆一談!!!
──莫把「馮京」當「馬涼」
     
#別讓那些惡魔,像詐騙集團一樣!把您給騙了!~
   
 
附註:
一.我國司法肯認:退休金是「遞延工資」
       司法實務上,我國法院通說視退休金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
(1).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二十九號判決:「查退休金之性質,學說上固有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及激勵理論,惟按「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
(2).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著有判決:又「按退休制度之健全與否、退休金之是否優渥,均係勞工服勞務之誘因,且為建立健全之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已有『退休準備金提撥』之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上訴人自有給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
(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0判決:「堪認我國實務上係採「遞延工資理論」,即退休金之性質並非單純雇主為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所為之給予或酬勞金,而係屬工資之一種僅其給付之時點係至員工退休時始有請求權,…。」
法院判決書查詢: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或許有網軍會說:民進黨已經通過釋憲說政府員工的退休金不是遞延薪資?
哈!試問,勞工若沒有按月按日付出勞務,雇主會給薪資嗎?雇主會預扣提存提退休金嗎?雇主會白白把錢「恩賜」給員工嗎?當然不可能!舉世沒有這種道理!
政府雇主對於維持政府運作、係屬全民利益的政府軍公教員工,受憲法保障的核心基本權與公務員法制度保障的權益,竟然解釋為應該比勞動雇主對勞工的權益保障還要差?這合理嗎?合現實嗎?合憲法意旨嗎?這些用屁股想就可以知道的事,這些政治解釋者會不知道嗎?會做出全世界憲政史上最齷齪、最可笑、最可恥的釋字第781號、782號、783號的解釋的,為什麼會做出這麼可恥的事?這是不問即知的事!
以道德判斷的三個基本規準:一、自省的規準:「於汝心安乎?」,二、相對的規準:「易地而處之可乎?」,三、普世的規準:「放諸四海而皆準乎?」來作檢驗,可以發現,這完全經不起任何一項道德判斷基本規準的檢驗!
這些由民進黨控制下的政治解釋,違反人類勞動現實,違反世界法律專業通論,被全世界法治國家所鄙、譏笑!也將被後人千秋萬世所唾棄!這是被刻在人類世界史上的醜聞!對這種違反法理、違反實際的謬言,連惡魔都不信的,還有人會信嗎?
*做出釋字第781號、782號、783號解釋,共15個,會議主席是許宗力,成員: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其中雖有部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但更有提協同意見書者。而最終還是共同具名通過全世界憲法史上最齷齪的:781號、782號、783號「釋憲」解釋:「2019 823釋憲」,將永遠是「台灣之恥!」、「世界憲政之恥!」、「是烙印在全人類身上之恥!!」,將永遠遺臭萬世萬代!!!
     
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參照)其性質屬於年金的代位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理由書:
「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為民服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亦應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係依考試院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訂定,為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能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其目的在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公布後民眾關心問題Q&A」Q1A一:「勞保因為長期採低費率高給付,98年年金實施後,加上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讓勞保財務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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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朗哥博士發表於:20160901  
增補判例20161216 
更新文字:20170902  
增補釋憲文:20180327
增補新舊制退休金變革與更新標題: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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