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土地登記法第104條)
2024/08/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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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立登記、寺廟登記:
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具備權利能力。
=========↑↑具備權利能力↑↑=========
======↓↓法人或寺廟籌備處↓↓=======
提出協議書:
1.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註記籌備處名稱。
2.如果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2)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無權利能力=========
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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