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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區域內之「灌溉制度」之訂定與廢止
2024/08/0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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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

劃設基準:
一、本法(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1)水源條件、(2)農業立地條件(3)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調查作業。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農田水利法第4條第一項、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

區域內之「灌溉制度」訂定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
一、本法(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1)水源條件、(2)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3)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灌溉制度」變更或廢止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廢止時,應同時廢止其灌溉制度。

※農田水利法第4條第二項、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

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基準

一、農田水利設施座落土地及設施邊緣。
二、灌溉渠道之取水口至農田排水前。
三、農田排水渠道之農田排水口至農田排水終點。

申請設施變更或拆除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一、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三、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6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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