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函釋
2009/10/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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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份造福廣大船主們的公文, 農委會轉請交通部函釋船舶檢查規則第六條, 說明如下:
按船舶檢查規則第六條規定 [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之意旨, 係指船舶「停泊所在地」之航政機關, 非指「船籍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
所以 適用該規定之漁船 在我國海域作業時, 如船舶檢查期限將屆, 可就近向停泊所在地港務局申請檢丈
這裡面的貓膩 不言可喻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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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傘哥@guest2009/10/11 10:37Re: 船舶檢查函釋
約10年前我的漁船及娛樂漁船就經常在其他港口申請定檢,很少回船籍港呀?南北做法有差異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