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財政之途徑>是一個相當深廣的議題,我在公行聯合會的論壇上發表我的實務經驗及建議。以下則是此議題最粗略的概況介紹,有不足之處,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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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方財政議題背景:
地方財政構成要素/歷史因素/現在縣市地方財政面臨的困難
貳、目前修法相關進度:
財劃法--行政院審查中/行政院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喊停
參、最近相關新聞議題:
雲林縣擬徵”綠稅”/宜蘭縣&台南縣財政拉警報
肆、健全地方財政的相關建議
壹、地方財政議題背景
▲地方財政構成要素~
1.我國政府財政制度對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劃分,是以立法方式制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主軸,再配以統籌稅款分配,以及補助款調配措施來平衡地方財政。
財政收支劃分法 | 界定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基本大法,規範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調劑及分類。 .中央過於集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立法權屬於中央) .制度設計僵化(除特產稅及特別稅課外,中央已制訂各稅法通則,無法配合地方需求) .侵犯地方財政自主權(財政收支分配都是中央控制,並保留大部分財源作統籌分配用,地方缺乏自主權) | |
| 統籌分配稅款 | 為謀求地方均衡發展,由上級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給次級政府,藉以調劑同級政府財政虛盈,達成水平平衡。 →北高兩市人口戰17%卻獲43%分配款,其他23縣市共1900萬人僅獲39%。 .有違統籌分配稅款本質(刻意維持北高收入無損失,無法達到「縮小城鄉差距、平衡城鄉發展」) .財源規模不足(餅不夠大) .分配比率爭議不斷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存廢問題(中央補助地方緊急半適用,成為被詬病的「院長私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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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 | 分:一般性補助&計畫型補助 .補助制度欠缺標準(缺乏客觀分配標準,受政治因素影響大) .欠缺積極誘發地方發展 .補助款項未積極列管考核(各計畫未事前周密規劃) .造成預算規模擴張與績效不彰 | |
2.公共債務法—(1995/12立法、2002修正)地方自有財源匱乏,需舉債挹注。
各級政府法定舉債存量為「占過去前三年名目GNP平均數的48%」,其中中央40%、地方政府8%(縣市2%)。
3.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地方僅能基於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及訂定徵收率。
地方稅法通則在91年底立法通過後,開徵新稅原被期望成紓解地方財政困境的良方;然而實施三年以來,卻僅有桃園縣的景觀維護、營建剩餘土石方、體育發展等三種臨時稅,苗栗縣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營建剩餘土石方二種特別稅,台北縣土城市的建築工地臨時稅,以及高雄縣的土石採取特別稅等四縣市七種稅目,報請中央同意備查與開徵。截至94年底止,實際開徵的地方稅收僅5,200餘萬元,與縣市政府所累積的未償債務相比,只及萬分之一、二,實屬九牛一毛。
▲歷史因素~
1)過去國民黨威權執政的遺緒—地方需依賴中央、地方尚未建立自治負責觀念:
KMT執政期間實施強幹弱枝的中央集權體制。在「中央控制-地方依賴」的體制下,演變成:只能限制地方歲入、無法限制地方支出。中央集權及中央父權心態是長期以來導致地方財政不能獨立自主&財政窘境的主因,各縣市「必須依賴」、也「樂於依賴」中央,使得地方向中央要錢的效益大於所需花費成本。
2)近年修法爭議:
1999年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並未解決「中央富、地方窮;直轄市富、縣市窮」的問題,反而製造地方之間的公平問題。
2002/01在野國民黨版本通過(北市起草—即馬英九版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來源,明訂固定比例分給北高→為了保護北市財源),同年即被民進黨的行政院覆議成功,行政院承諾要再提新版本送立法院。
▲現在縣市地方財政面臨的困難~
面向 | 面臨的困難 | 說明 |
財政制度 | .中央「集權」又「集錢」,且與地方職權未能明確劃分 | 所有課稅權力皆由中央決定 |
.財源劃分有欠公平合理,地方自有財源偏低 | 皆受中央制訂法令規範,無法因地制宜 | |
.地方租稅立法權無法落實 | 地方稅法通則對地方徵稅限制多;地方為政治考量不願徵稅 | |
政策制訂 | .政策失誤平白損失公帑 | 政策或建設前未仔細評估需求,如”蚊子館” |
.重複發放各種社會福利支出 | 除中央外,有縣市另行訂定名目不一的福利或救助 | |
財務管理 | .歲出增加速度超過歲入,導致收支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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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財政紀律不佳 | 為求勝選濫開支票、欠缺責任政治觀念 | |
經濟 | .地方資源不同影響經濟開發及稅收 | 經濟環境不同使地方課稅等自籌財源差距甚大 |
.經濟不景氣影響使稅收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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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修法相關進度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審查中:將餅作大、合理分配 <2006/04/27>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目前已經送到行政院,目前還未召開審查會。
主要即是因為台北市爭取由中央負擔勞健保費用的爭議未解,台北市並已提出行政訴訟。由於勞健保的費用負擔對象,將會影響財劃法修正草案有關統籌稅款的分配額度,財政部目前也在等待訴訟結果。台北市長馬英九出席行政院院會時,再度提出希望由中央負擔北市勞保費支出的意見。
「將餅做大」-- 統籌款增加550億
| 營業稅收對地方政府的提撥率由目前的40%提高為95.5%; 菸酒稅則由20%改為全部撥給地方; 所得稅及貨物稅,原先提撥率各為10%,未來將予刪除。 →經過此調整:一年中央給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將由現行的1,950億元,擴大為2,500億元;增加550億元對地方財政困境將具紓解作用。 |
「合理分配」-- 「公式入法」取代「比率入法」 | 直轄市及各縣市在劃一的基礎上,90%按「公式」分配,亦即:其中75%為地方「財政能力」,依照各縣市政府包括編制人事費、基本辦公費、警消超勤加班、私校教職員保險費、法定社福支出等的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分配;另外的25%則依照各縣市的「財政努力」分配,至今內涵未明。 |
二、行政院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喊停! <2006/03/20>
行政院針對公債法修正草案決定踩煞車!據了解,考量關鍵是,立法院生態為泛藍居多數優勢,此時送出公債法不但不會通過,泛藍將進一步要求提出財劃法配套修法,從收支面根本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大餅分配比例問題,因此決定本會期擱置緩議。據官員表示,公債法修正只是大幅提高地方政府舉債上限,舉債大幅增加也是債留全民,或債留下任首長,如何增加財源,如何從開源著手相當重要。
原財政部提出的公債法修正案,調高政府的舉債上限:
各級政府的舉債存量由現行法定的占過去前三年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八%,提高為占當年度GDP(國內生產毛額)的四九% | →其中中央維持四○%不變,地方政府則由八%上調至九%。 |
現行公債法中對三級地方政府舉債分配比例,即地方的八%之下,北高兩直轄市分配五.四%,廿三縣市分配二%,鄉鎮○.六%,這次在修法草案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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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舉債額度總計可增加一千六百多億元,幾乎全數都落在廿三個縣市級地方政府。 | |
參、最近相關新聞議題
一、雲林縣擬徵”綠稅”: <2006/03>
雲林縣政府日前擬訂「雲林縣地方稅徵收自治條例」,準備在其轄內開徵煉油廠、煉鋼廠、公共道路及廣告招牌等四種特別稅,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景觀維護及建築工地等三種臨時稅。
最受矚目與關注的乃是對煉油廠與煉鋼廠徵收的「綠稅」或「碳稅」,其範圍涵蓋了麥寮六輕,以及國光石化與台塑二大煉油與煉鋼投資案在內,因而引起了廠商的反彈以及民意代表的質疑,更造成經濟部對整體經濟與產業發展利益的關切。
二、宜蘭縣&台南縣財政拉警報: <2006/04/05>
地方財政又拉警報。宜蘭縣和台南縣舉債已超過法定上限,財政部最近發函限期宜蘭和台南縣三個月內改善,否則將停止撥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和補助款。
財政部國庫署長劉燈城表示,財政部發現,宜蘭縣是因為減少歲出規模,分母變小,以致舉債超限,財政部理解宜蘭縣撙節開支的用心,已承諾會「特別考量」。至於財政部是否會續撥統籌款和補助款?劉燈城只表示會再研究。
公共債務法規定,地方政府舉借未滿一年的未償債務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卅。國庫署官員指出,宜蘭縣去年九月起曾連續三個月舉債超過上限,直到去年十二月才又降回警戒線以下。但今年一月舉債額度又大幅攀高,國庫署因此發函宜蘭縣政府要求縣府在五月前提出改善計畫,並將舉債額度降至以下,否則將扣發統籌分配稅款和補助款,直到財務改善為止。宜蘭縣除了短借超過百分之卅的法定上限外,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債務也瀕臨邊緣,距離百分之十五的上限只剩下不到百分之一點五的空間。
★肆、健全地方財政相關建議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能 | 收支金額的大小必須對應配合,各級政府要做多少事就配多少錢。 |
2.府際伙伴關係之建構與互動 | .中央與地方應為夥伴合作關係,其府際溝通協調機制及救濟制度亟須及早確立,俾利權責分工及垂直府際合作。 .在橫向聯繫方面,府會的調和、地方政府間廣域聯結合作的推動、大生活圈的治理互動等,亦須協力貫徹強化。 →達到「資源共享、小餅做大、創造多贏」。 |
3.統籌分配稅款爭議儘早化解 | 餅多大、如何切餅、分配公式的依據為何 |
4.地方政府加強開源節流與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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