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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台灣文學館行政法人化請命
2006/12/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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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台南洲廳國定古蹟整修再利用為館舍的「國家台灣文學館」,於民國9210月開館營運以來,因為立法院遲遲沒有通過設置條例,一直以來都是以「黑機關」身份在營運。好不容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本月20日排定審查「國家台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案」,竟然因為少數藍軍立委對行政法人制度的不理解而又被延宕審查,本會期幾乎確定又無法完成立法了,立委本身的不用功導致立法效能不彰,讓同為立委的筆者感到好氣又無奈。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是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作法,此一組織設計背後最核心的概念,就是以獨立於內閣部會之外,非採傳統行政機關的組織形式,提供公共服務或執行公共任務的獨立法人。政府規劃行政法人之用意,乃在將原來由政府機關所負責之公共服務等事項,自政府部門移出,打破過往政府、民間體制之二分法,改讓行政法人來處理,不受現行公務法規或制度束縛,俾便政府於政策執行時方式之選擇更具彈性,並適度縮減政府組織之規模。

國家台灣文學館在「行政機關」、「官辦民營」、「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等幾種組織設定選項中,應依合目的性及功能性來考量其適切之組織型態,國家台灣文學館因其公共任務不具強制性,且其公共任務有去政治化之強烈需求,再加上係新設立的單位沒有太多人事包袱,種種特性確實是符合行政法人的建制原則,因此國家台灣文學館以行政法人作為組織架構應是正確而合適的決定。

行政法人在我國仍屬首創,並未有統一而制式的制度內涵,自可依機關特性而進行彈性調整設計,引進行政法人係在於以專業化之組織及人才、具彈性的營運及規章,達成民眾所期望之績效目標,並非以自籌財源、財務獨立為主。但行政法人還是有一些問題要面對,需要大家共同來討論解決,例如主管機關對行政法人之營運干涉過多,或是在資金挹注上予以苛扣,都會造成行政法人與主管機關間的衝突、對抗與疏離;行政法人之管理型態多由董事會及專業經理人兩方面共同履行管理之職能,如此的指揮體系容易形成雙首長制,造成董事會與專業經理人彼此權責劃分不清;行政法人經營強調成本效益,但因其執行的是公共任務,很難純粹以經營成本或門票收入來考量,造成評鑑行政法人績效之標準難以確定及量化;行政法人如摻雜過多商業氣息,反而會影響其追求公共利益之本質,妨礙弱勢族群之參與權益,違背行政法人維護公共任務基本運作之本意;行政法人董事會之組成以無給職為主,在專業性及代表性上很難有一套公開遴選制度,容易形成政治酬庸,使得董事較不具有實質治理之職能,而監察人亦很難跳脫我國現行民間組織監察人功能未彰顯之老問題等等。

   

由以上可知,行政法人化是政府改造手段之一,根本目的是期望經由一定程度的人事、財務制度鬆綁,運用自主性、彈性化、企業化及專家管理經營策略,以有效利用國家資源,此一改革方向雖然正確,但是還有一些問題必須面對,問題不是在法人化本身,而是在立法院具體立法審議過程中,如何落實國家台灣文學館任務檢討,依個別任務需要來規劃合身的行政法人機制。期待立法院同仁正視國家台灣文學館當黑機關已經三年多的事實,拋棄黨派藍綠立場,儘速給國家台灣文學館一個合法的地位,讓台灣文學史料與文物之蒐集、管理、研究、典藏、推展與教育工作能開始落實推動,這將是國家台灣文學館承擔更大責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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