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因受悔過處分,在不當人為管教訓練的過程中,疑似連日高溫下操練而導致熱衰竭進而死亡身故,這項重大社會新聞,起初只有蘋果日報揭露與追蹤報導,經過輿論沸騰與引起高度關注後,各家電子、平面媒體才跟進炒作,在新聞敏感度上,蘋果日報技高一籌,遠遠超越其他媒體。
聯合新聞網刊載記者洪哲政之報導,提及「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明載,士官懲罰種類有七項:『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根本沒有禁閉這項。但下士洪仲丘卻被送到禁閉室。陸軍司令部政戰主任曾有福說,542旅旅部連士官與上下因此涉及違法,皆移送法偵辦。」等語,誠如國防部新聞稿之指正,「悔過」在實質上就是「禁閉」,洪案處分程序有所違誤,並非士官不能處以「悔過」處分之原因。聯合報系記者誤解陸海空軍懲罰法進而誤導社會大眾,實在應該公開「悔過」。
再論聯合報一篇報導,記者李昭安於「冷眼集/關掉禁閉室 遮不住管教黑暗面」,提及「依國防部調查報告,此案包含『處分程序不夠周延、禁閉室管理欠當、戒護人員訓練不足』等重大缺失,不已清楚揭示這三點是「人為」因素,而非制度問題?」,旋又刊載「正因禁閉制度不夠透明,管教不當、甚至施虐的案件頻傳。‧‧‧二○○八年最近一次修正時,規定施以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等『重大懲罰』,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防止行政權專擅,不服者還可提抗告。但從洪仲丘案來看,顯見此制度尚有持續改進空間。」等語,此篇新聞評論先已點出洪案的「人為因素」而非強調「制度問題」,後又以「制度尚有持續改進空間」來回應,形式上業已論理矛盾,況且「抗告」係屬法律用語,其對象為法院,士評會上可申覆答辯,礙難稱以「抗告」,此記者之法律素養與評論水準,實在令人莞爾感歎。
洪仲丘之死,點出軍中管教問題之可大可小,若非一條人命見報,尤其蘋果日報鍥而不捨、多有重視,此則死訊也無法喚醒國防部的高度重視與關切。國防部建請總統以申誡處分陸軍上將司令,是個關鍵開始,也是國防部檢討禁閉制度,送請立院修法的重要契機。爭議制度固有廢除必要,減免人為因素干擾正當管教,似為國防部多面向檢討禁閉制度、管教問題的重大關鍵。
洪家若欲真相水落石出,重點在於542旅旅部連、禁閉室幹部之間的錯綜複雜關聯。旅部連的士官評議會如何組成、進行,為何建議懲處待退士官以悔過處分、送交禁閉,這是程序上的重大爭執,也是范、陳兩位士官長是否公報私仇的關鍵證據。至於禁閉室幹部對洪姓下士的管教操練,有無遵守相關規定,切實執行飲水、休息的控管與紀錄,也可另當證據,偵查是否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刻意硬整洪仲丘而導致死亡結果。
旅部連士官支援旅部業務實屬常見慣例,為何一位旅部連的下士會因為一支手機而慘遭惡整?國防部應該深入調查旅部連正副連長、輔導長、排長等幹部的內部管理實情,是否積習已久,紀律不振而管教失當,以致於志願役幹部為了管理實效而不擇手段,故意重懲洪仲丘?以業務支援觀點,洪仲丘縱無功勞也有苦勞,為何旅部連綜合過犯動機、目的之後,仍對洪仲丘議以悔過處分?人謀不臧業已浮現,枉死者能否瞑目,端視軍檢有無積極調查,儘早公布結果以平息社會眾(重)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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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寧可檬2013/07/13 18:31
我也認爲禁閉不需要廢除,
但是,如果要在禁閉室做體能訓練,
1. 必須要有一輛救護車、至少4位醫官(外科、心臟科、胸腔呼吸科、精神科,每科至少一人)
2. 必須至少有一位將級主官在現場監督,(如兵團司令、政戰主任)
3. 必須至少有一位家屬代表在場監督將官和醫官,
4. 必須報備國防部,獲得國防部長和參謀總長同意,
5. 全程必須監視器錄影存證,醫官、將官全程視線不得離開被訓人員。
才能在禁閉期間實施體能訓練。這樣,制度才能算是比較完善了。
- 4樓. paraquat2013/07/13 13:31
問題是在禁閉室執行禁閉課程的戒護士是否有遵守規定?是否凌虐?醫官是否專業?救護是否即時?要檢討的是這點,而不是要廢止禁閉。
洪被惡整送禁閉,是必定的,但是如果手序一切「合法」,從這裡找出誰整他也沒什麼意義,人家也是按照規定辦事,行政效率高些又如何?這樣也不行嗎?一切事物都「可大可小」,這也是軍中、社會的潛規則。
蘋果日報的報導,本來誇張的成分極大。軍方現在是被媒體牽著鼻子走,現在拉高逞處範圍(感覺像是內鬥)、討論廢止禁閉才是因噎癈食。台灣人民如果不能理性一點、遵重軍方的調查,我看軍方的人心散的更快。
國防部業已認定悔過處分之程序已有違誤,
程序不合法已可核實,至少難脫行政責任。
蘋果日報有些報導、評論重在口味、浮誇,有些則不然,
一概而論,也是一種謬誤。
廢止禁閉就是一種檢討,
接近坐牢之剝奪人身自由處分,
還是須由法定程序和正當救濟制度來衡平處置。
不重視人權,只重官威者,才會片面以行政效率來卸責脫罪。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7/13 13:43回覆"洪被惡整送禁閉,是必定的,但是如果手序一切「合法」,從這裡找出誰整他也沒什麼意義,人家也是按照規定辦事,行政效率高些又如何?這樣也不行嗎?"
從你的回應留言,實在應該加以譴責!
假藉"形式合法"而實質犯法之公報私仇行為,
本來即該發見真實、加以重懲!
報載那位范姓士官還想卸責脫罪,被中天新聞拍到偷瞄眼而張望的演戲神情,
這種人還值得原諒?
若真按照規定行事,哪會送禁閉而出人命?
沒有良心和同理心,才有"這樣也不行嗎"的論調,
你的意見,真令人遺憾。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7/13 13:52回覆 - 3樓. 蘇信2013/07/13 12:59
以前我那個單位就是用輪流當軍械士來弄錢的,
選你當的時候交接不清不楚,
一段時間後清查軍械就會『發現』少了幾支槍拖,幾個彈夾之類的,
六十年代ㄟ,這些東西要那裡去弄到?
在你急到不行的時候就會『有人』能提供你這些東西免去你的『軍法之災』,
當然是需要某些代價的,
弄完了之後『軍械士』就又會換人了,
好在他們會找『能』付出代價的人。
如果找到一個一窮二白的鄉下小子,
不自殺才怪!
- 2樓. 蘇信2013/07/13 11:04
另外一個消息是這個被操死的下士人緣很好,
也就是說有可能他是義務役不會太操同是充員兵的眾人,
有沒有可能他『擋』了大家的財路?
犯了眾怒?
操菜鳥來拿到非份之財是很有可能的,
因為他不合作讓大家少了一條財路?
這應該才是偵辦的要點。
據我經驗,義務役與志願役應該不會有所衝突,
尤其旅部連這種單位,
士官支援旅部業務很常見,
洪姓士官在旅部也有直接的業管長官或上官,
倘非旅部連連長堅持悔過處分,
實務上,應該會有人幫他求情才是,
為何最終還是要送禁閉而悔過處分,
實在令人困惑。
洪姓士官不是行政士,
應該無關財路問題。
至於內部管理所涉及的貪腐問題,
這就要深喉嚨出來"報"料,
或則國防部以政戰那套問案方式,
追查實情真相。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7/13 11:12回覆 - 1樓. 蘇信2013/07/13 10:59
存心凌虐也要顧及人命!
以前我服役的地方關禁閉是在3/4吉甫車裡,
大熱天幾個人坐在車裡(3/4的高度是站不直身子的)
當然是大汗直冒,
不過負責看管的人會每個小時叫他們出來喝鹽水,
晚上再讓他們回宿舍,早上再來。
蘇信兄確實掌握關鍵重點,
是否過當操練,要看有無固定時間休息、飲水等恢復措施。
以目前揭露訊息研判,禁閉室幹部恐怕未依規定給予洪姓下士休息、飲水,
連日密集在高溫下操練,以致於熱衰竭而一發不可收拾!
至於范陳兩位士官長,惡性是否重大,我們拭目以待更多事證浮現。
國防部應該密集約談542旅旅部連的義務役士官兵,
瞭解內部管理實情,方可釐清事實真相與公報私仇的大醜聞。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7/13 11:08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