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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司法特考四等
2016/10/1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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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司法特考四等

  我國各地寺廟、書院、傳統建築等古蹟,歷史悠久,文化深厚,若能探討研究其歷史文化,必能提升人文素養,陶冶審美情操,了解先民開墾經營的歷程,激發國人熱愛鄉土的情懷。試擬文化部致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函,要求擬具周詳計畫,籌辦「古蹟研習營」,以加強民眾對古蹟的認知與關懷。

                              檔  號:

                              保存年限:

文化部 函 

地址:
聯絡方式:

受文者:○○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激發國人熱愛鄉土情懷,請擬具周詳計畫,籌辦「古蹟研習營」,以加強民眾對古蹟之認知與關懷,請照辦。

說明:我國各地寺廟、書院、傳統建築等古蹟,歷史悠久,文化深厚,有向民眾廣為宣導之必要。本部自00年成立後,積極發掘及探訪古蹟,及整理其歷史淵源;並責由本部文化資產局舉辦各種研習,向社會大眾介紹臺灣各處古蹟,參與研習者咸認古蹟為國人共同記憶,若能探討其歷史文化,必能提升人文素養,陶冶審美情操,了解先民開墾經營之歷程。惟臺灣各地古蹟,在年代、種類、歷史人文等,不盡相同,由各縣市針對轄區內現有古蹟,舉辦研習營,藉古蹟巡禮,加強民眾對古蹟之認知與關懷,實有正面意義。

辦法:

一、請於000年度內,選擇轄區內數處具有代表性之古蹟,擬具周詳計畫,籌辦「古蹟研習營」,陳報本部文化資產局核備後,據以實施。

二、籌辦「古蹟研習營」所需之經費,請儘量在各縣市現有預算中支應;如有不足時,再請敘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研習對象請以本地民眾為主,若有餘額再兼收他縣市民眾。研習營之師資,除請當地耆宿或文化工作者擔任外,本部聘有對古蹟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可向本部請求支援。

正本:各縣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

 

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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