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司法四等
試擬交通部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自各廉價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與外國間國際航線以來,因契約問題與旅客發生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請重新審核各公司相關契約是否有違反法規或不盡合理處,以保障旅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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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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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保障旅客權益,應重新審核各廉價航空公司相關契約是否有違反法規或不盡合理處,請照辦。
說明:
一、近年來,國人赴國外旅遊日益增多。為因應市場之需要,民國00年核定各廉價航空公司開闢臺灣與外國間國際航線以來,因契約規定籠統或因未明確記載等問題,航空公司與旅客發生紛爭之情事,時有所聞。
二、截至本(104)年上半年為止,民眾向本部陳情案件中,有關廉價航空公司與旅客所發生之紛爭,有日益增多趨勢,包括:浮動票價問題、機票含稅(燃料稅、機場稅及兵險)問題、班機取消或延誤衍生退(換)票問題、額外服務索價標準...等,不一而足。分析其中原因,雖有旅客疏失之處;惟相關契約如與國內法規不符,或違反常情顯有不盡合理者,均應重新審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另據民眾反映:由於廉價航空公司採取低價政策,予人有安全性之顧慮,在重新審核各公司相關契約中,如涉有飛航安全問題時,應特別予以審查,莫使廉價航空公司因降低票價而減少安全措施,必須在合約中,要求與傳統航空公司採取相同安全標準。
四、附民眾陳情廉價航空公司與旅客紛爭資料1份,併請參考。
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
部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