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行款填寫方法說明表
1.書寫與裝訂方式:文字由左而右,由上而下,對左靠齊:如使用
不同規格之紙張時要對左、對上靠齊後再裝訂。
2.分項條列標號: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僅有前四層,各機關可依需求
增列第五層、第六層或更多層。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
“()”以半形書寫。其層次如下:
第一層: 一、中文全形字元。
第二層: (一) 中文全形字元;()半形字元。
第三層: 1、阿拉伯數字形字元。
第四層: (1) 阿拉伯數字形字元;()半形字元。
(三)「本體結構」亦稱為「本文」,所謂「本文」係指公文主要內容,
而本文包括「內容結構」及「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即指公文
主要內容分為以「引據、申述及歸結」之推理方式或按順序敘述
或採因果關係等方式予以說明。至於「形式結構」即指公文主要
內容表達方式。如「令」之形式結構不分段,但人事命令可例外;
「函」之形式結構分為「主旨、說明、辦法(建議、請求、擬辦、
核示事項、公告事項)」等三段式;「公告」之形式結構分為「主
旨、依據、公告事項(說明)」等三段式;「簽」之形式結構,包
括「主旨、說明、擬辦」等三段式之形式,其他公文形式結構如
「書函」比照「函」之結構、「公示送達」比照「公告」之結構、
「報告」比照「簽」之結構。
總之,本體結構就是公文「本文」之內容及形式,本文之內
容結構分為「引據、申述、歸結」3 部分或按順序敘述或採因果關
係等方式予以說明;形式結構則依公文不同類別採不同段別。
公文本文之內容:以「引據、申述、歸結」3 部分為例。
1.引據:即公文行文之依據,主要有法令、案例、事實、理論、來
文等;引據要詳明正確,不能草率。而其引據之方式有:
(1)全引:將全部抄引。
(2)節引:即重要部分用引號原文照錄,不重要文字用刪節號表達,
因此不得刪改原文。
(3)撮引:將撮要簡述,於文首加「略開」、「略云」、「略稱」、「略
以」、「略謂」等文字。可刪改原文,但不能變更原意。
(4)單引:1 文只引敘1 件。
(5)複引:1 文輾轉連引多件。
(6)簡引:僅只引敘來文日期、發文字號、文別、案由或附件,不
引正文。
公文處理程序與簽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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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述:係依引據而加以詳細申述意見或理由,使下文得以歸結。
簡單的公文,在引據後,即可寫歸結,提出辦法或具體意見,亦
可略作申述,加強歸結力量。宜就事論事,據理說理,措辭精當,
層次分明,前後連串,論斷謹嚴。約有下列3 種方式:
(1)綜敘:依己意綜敘要旨。
(2)併敘:將同性質之數案件,併敘1 文中。
(3)列敘:用橫列法分段或分列敘述其理由。
3.歸結:即提出處理辦法或要求,亦是本文之結束。
綜上說明,可知公文本文之內容結構,其表達方式如為「引據、申
述、歸結」之推理方式,則可轉化為文章作法中之「引論、申論、結論」。
公文之製作採用「引據、申述、歸結」之順序表達者稱為「終括式」(即
歸結在後者),大部分公文採行;若採用「歸結、引據、申述」或「歸結、
申述、引據」之順序表達者稱為「始括式」(即歸結在前者),如新聞稿、
澄清稿、聲明稿或訴願決定書或法院裁判書等採行;如無法依「引據、
申述、歸結」之推理方式予以說明時,則按其事實之順序予以敘述或採
因果關係之方式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