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加盟契約解除暨民事準備程序書狀核心三重點(加盟主學習作業)
2026/03/31 09:03
瀏覽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加盟契約解除暨民事準備程序書狀核心三重點(加盟主學習作業)

 

  1. 「本案不是虧損問題,是總部違約問題」
  2. 「損失發生時間與缺貨完全一致」
  3. 「如果沒有違約,我不會解約」

 

民事準備程序書狀(原告)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原告:【加盟店名稱/負責人】
被告:【加盟總部名稱】

 

壹、前言

就被告答辯意旨,原告認多屬卸責之詞,與事實不符,爰提出本書狀說明本件爭點及攻防重點。

 

貳、本件爭點整理(抓重點)

一、被告是否未依契約履行供貨及品質義務?

二、被告是否於招商過程提供不實或誤導資訊?

三、原告損害是否與被告違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四、原告解除契約是否合法?

 

參、對被告抗辯之逐點反駁(核心攻防)

一、關於被告主張「不保證收益」

被告辯稱契約已載明不保證收益,惟:

  1. 原告請求並非因單純營業虧損
  2. 而係因被告「未履約」所致
    • 長期缺貨
    • 商品品質瑕疵
    • 未提供輔導

 故本件屬「債務不履行」,與收益保證無涉。

 

二、關於被告主張「原告經營不善」

被告將責任歸於原告經營能力,顯屬推諉:

  1. 原告營收下降時間,與缺貨期間完全重疊(附件一)
  2. 客訴均與商品品質相關(附件二)
  3. 原告已依總部指示營運

足證損害係因被告違約,而非經營能力問題。

 

三、關於被告否認招商承諾

被告否認曾提供營收或經營資訊,然:

  1. 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附件三)
  2. 招商簡報內容(附件四)

足證被告確有提供具體營收及經營說明,且已影響原告締約決定

 

肆、積極主張

一、被告違約具「持續性與重大性」

被告違約非偶發,而係:

  • 持續缺貨
  • 持續品質問題
  • 持續未輔導

已達破壞契約基礎程度

 

二、契約目的已無法達成

加盟契約之核心目的為「持續穩定營業」,

然因被告違約:

  • 商品無法銷售
  • 客戶流失
  • 商譽受損

契約目的顯然落空

 

三、原告解除契約合法

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附件五),

且:

  • 被告違約重大
  • 無改善可能

 原告解除契約,於法有據

 

伍、關於損害計算之補充說明

原告損害計算並非臆測,而係依據:

  1. 實際投入成本(附件六)
  2. 營收紀錄(附件七)
  3. 合理市場推估

 已屬保守計算

 

陸、聲請調查證據

為釐清事實,請求法院:

  1. 命被告提出完整供貨紀錄
  2. 命被告提出加盟招商資料
  3. 傳喚相關證人(如前加盟顧問)

 

柒、結語

綜上所述,本件並非單純經營失敗案件,而係被告違反契約義務及誠信原則,致原告受有重大損害。

爰請法院採信原告主張,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