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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自歸化之日起十年以內)在我國不得擔任哪些公職?
2015/06/2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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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自歸化之日起十年以內)在我國不得擔任哪些公職?
答:
前言:
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職務,係參照現行政府組織相關法規予以明定,均為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重要職位之公職,對於我國家政策方向與社會資源分配扮演舉足輕重的腳色,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其對國家之忠誠度或對我國整體社會之歸屬感仍有待觀察,實不適宜允其立即擔任上述所列重要職務。
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第10條第1項)
(一) 總統、副總統。
(二) 立法委員。
(三)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 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 各部政務次長。
(六) 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 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 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 陸海空軍將官。
(十)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二、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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