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2)法條依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1.《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2.《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4.《公民投票法》第四條:「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5.《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6.《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7.《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僱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8.《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9.《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10.《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一條:「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1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2.《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