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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有何不同?其兩者類型為何?試舉例說明之。
2015/06/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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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之(84 年度高考三級法制考題)
答:(一) 定義:
所謂「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
例如公司法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二) 類型 :
1、 決定裁量: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採取一定措施之意,如前舉公司法第廿二條
之例。
2、 選擇裁量: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於數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行之,如前舉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例。
3、 無法規裁量: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行政機關在不抵觸法律之前題下,仍應有其裁量空間,以追
求國家利益。
(三)概念:「行政裁量」是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選擇決定某法律效果的裁量,此種裁量原則
上不受司法審查,只在例外有「裁量瑕疵」時始受司法審查;
(一)意義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
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二)概念:則是因法律明詞用語抽象不明,致產生解釋空間,行政機關為此種解釋,原則上須受司法審
查,例外於有「判斷餘地」時,可不受司法審查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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