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之定義?分類?區別?試舉例略加說明之。
答:
前言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作為態樣多元,有以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或以行政指導、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等方式,達成公法上目的。
(1)定義-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
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大法官釋字第 423
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
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定義-行政命令
係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
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分類:行政處分
1.以是否須當事人或其他機關之協力為準
(1)職權作成之處分 (2)需當事人協力之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
2.以受法律拘束之程度為準
(1)羈束處分 (2)裁量處分
3.以對相對人發生之效果為準
(1)授益處分 (2)侵益處分 (3)混合效力處分 (4)第三人效力
處分
4.以處分之內容為準
(1)命令處分 (2)形成處分 (3)確認處分 (4)公證處分
1.二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之分類)
2.三分法-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則
(3) 故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之特徵可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