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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與「歸化」於權利上之差異?
2015/05/1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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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永久居留」與「歸化」於權利上之差異?

答:

一、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三條第四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留定義: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二、永久居留之取得條件:

(1)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
署申請永久居留。

(1)二十歲以上。
(2)品行端正。
(3)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2)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2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2)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3)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4)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4)「永久居留」與「歸化」於權利上之差異:
1.工作權:
就業服務法第42條至第62條對外國人在台灣工作有大量限制,而具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同樣面對這些限制,僅有
就業服務法第51條對於取得永久居留權者具有較寬鬆的規定,如可免除就業安定費、申請許可不需經由雇主提出
等等。但整體而言其就業限制與外國人相去不遠,工作權並無保障。歸化者則因取得國籍享有與我國國民相同的
工作權保障。
2.社會福利與保險:
國民年金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福利或是保險的適用對象均不包含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而以具有國籍與否做為適
用標準。
3.政治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已歸化者均可享有,永久居留外國人則無。應考試院所辦理之各種國家考試以
及出任公務人員之權利。歸化者於歸化後十年內不可擔任特定公職,而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則完全沒有應考試與服
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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