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O.Mayer曾說〝憲法會消逝,而行政法會長存〞,在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政發展從帝制轉為共和,然而行政法的改變確不大;Frize Werner也說過〝行政法作為具體化的憲法〞,在越尊重法治與法制的社會中,憲法一旦被改變,行政法也會相繼跟著調整改變,因此,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不能違反憲法的規定,故憲法的地位往往高於行政法的地位。
憲法有一些基本原則,適用在行政法上,例如:
一、民主國原則
所謂的民主國原則,最終的目的在於維護自由與保障民主,透過民主的思
想,使得國民主權及民主代議制度等憲法所強調之原則,得以落實在社會國家中,而國民主權及民主代議制度也同樣運用在行政方面,例如對行政程式法的影響以及對於地方自治的影響。在民主國家中,人民是公權力的主體,在立法權上,國民也享有政權及代議士的選擇權,在行政程式上,人民可以參與行政機關所主導之行政程式,並主張其權利,在聽證、當事人陳述、證據及資訊公開等,再再顯示出國民主權及民主代議制度,因此民主國原則,充分運用在憲法及行政法上。
另外在地方自治上,此牽涉到中央與地方關係部分,中央立法權究竟可以管轄地方到何種程度,必須依據法律。因此針對行政法所探討之地方自治要求,也適用憲法之民主國原則。
二、法治國原則
所謂的法治國原則,一般來說包括保障人權、分權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司
法獨立及國家行為之可預測性。在保障人權方面,這是法治國原則的目的;而分權原則主要是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因此將國家公權力依其功能及水準化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而不同國家權力機關也必須分權;在依法行政原則上,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不可逾越法律的規定,也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此意謂對於特定之事物,未受法律規定或授權者不得為之;在司法獨立原則上,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應該交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定,至於在國家行為之可預測性上,法律必須明確定之國家限制人民之措施,就行政機關來說,只要其能依法行政,那麼行政行為就有可預測性;就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能依法審判,那麼人民對於司法審判行為就有可預測性;就立法機關來說,制定法律使人民對於國家立法產生可預測性,因此,無論是在保障人權、分權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司法獨立及國家行為之可預測性等憲法原則上,運用在行政法上就是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等原則的適用。
三、社會國原則
所謂的社會國原則,一般來說是要求國家對於社會經濟地位較低之人民利益給予維護。對弱勢者予以保護,社會國原則要求的是國家實現社會正義,並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制度,以建構出和諧社會,這是憲法的重要內容,運用在行政法上,就是從干涉行政走向給付行政、行政行為的多樣化以及行政裁量必須考慮到社會國原則,以追求社會的實質正義。
總而言之,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是非常密切,二者許多基本原則都是同一的,只是行政法是憲法原則的適用,行政法作為具體化的憲法,在筆者舉例之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社會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上,就可明確看出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也觀察到這些憲法之基本原則,是具體適用在行政法上,做為一位以憲法為主要研究物件之學習者來說,除了要學習憲法等基本原則外,更要深刻觀察與瞭解行政法的運用情況,時時反思,這才能充分體會到憲法與行政法之密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