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南區公園修樹遭控「修過頭」公所回應會再精進〉報導,臺南市南區1位林女士向本報投訴南區公所發包的鄰里公園樹木修剪工作,多有修剪過頭的狀況。林女批判最近發現南華里運動公園、活動中心前綠地與光明里公園都有這類情形;過去多年來至少向區公所反映過10次以上的修過頭問題,得到都是大同小異說會要求改善的答覆,事實上根本沒改善,質疑承辦員態度消極、沒作為!
我國森林以外之樹木,其修剪等維護管理事項,現況係屬地方自治範疇,經查詢【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資料,臺南市跟樹木修剪最直接相關的規定,現行便是《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不過在實務上,這地方行政規則性質的要點,對民間或官方都沒有強制力,強剪、斷頭式修剪等會被部分民眾或護樹團體認為是過度修剪的修剪法,該要點也無從處罰或要求賠償。
臺南市另一跟樹木修剪相關,而具有罰則、強制力的,是自治法規性質的《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其第13條規定:「毀損花草樹木或影響其生機者,應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樹冠損壞、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市價計算。二、草坪損壞按面積株數及其規格依政府公告之單價計算。三、大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市價之單價四倍計算。四、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市價之六倍計算。」
據上開規定,本案公園裡面的樹木,若一般民眾、公司行號任意修剪、砍伐、移除等,經公園管理單位查獲,便可直接依該規定要求恢復原狀或要求賠償,而若情節重大者,實務上亦可報警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關於毀損罪的規定提告,在這階段可選擇調解或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而若之後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者法官判無罪、緩刑的話,則仍可以依照《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處理。
然而,若公園或者其它公共園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單位要就所轄地域的樹木進行修剪,例如本案的情況,則就好像私有土地的地主處置其土地上的樹木一樣,若未實質、具體地妨害他人權益,則要強剪(把樹木剃光頭)、斷頭式修剪,別人也無從置喙,甚至要將樹木移植或移除,其他個別一般民眾也沒發言權,而護樹團體、環保團體等也沒影響力,而就只有民代或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宮廟主委還能發揮影響力,阻止樹木的過度修剪、移植或移除。
不過就我實際的觀察,在地狹人稠的臺灣,民代或村里長在樹木修剪的事情上,相對常見的是強烈要求、建議或施壓公共園區、公共設施或樹木管理單位,以樹木危害公共安全為由進行強剪、斷頭式修剪,或者移植、移除等。
爰此,若照臺南市南區區公所所說,本案樹木的修剪,是由具政府核發合格修剪人員證照的專業技術人士執行,但從報導提供的照片看來,本案實在不像是有牌樹藝師,樹木學、森林學或植物病理學專家會鼓勵、建議的修剪方式,有可能是周邊居民集體,或者民代、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宮廟主委等,強烈要求南區區公所及其委任的廠商,做出剃光頭般、斷頭式的樹木修剪,在政治凌駕專業的臺灣社會裡,上述地方大頭,比專家學者大。
然而,公共設施、公共園區內的樹木會被修剪成什麼樣子,除上段所述地方頭人是相關影響因素之外,承辦單位與廠商業者的關係與互動也會有所影響。
經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主辦、臺南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承辦之「115年度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教育訓練暨認證考試」報名簡章的內容,臺南市政府相關局處、臺南市各級學校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單位人員,每梯次上課人數限20人,參訓人員之報名費及上課費用全免,臺南市政府每人補助 5,500元,相較於「三年內執行本府修剪、維護、移植種植等相關業務廠商、公司登記於臺南市地區相關廠商業者等公司行號人員」須自付3,000元報名費、臺南市政府每人補助2,500元,或者「公司非登記於臺南市地區相關廠商業者等單位人員」需全額自付5,500來說,算是蠻優惠的。
且從目前可查到的資訊來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至少從民國110年便辦理「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教育訓練暨認證考試」,至今已6年。
只不過,《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臺南市行道樹認養維護辦法》、《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既有非列管樹木處理流程》等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裡面均未明文規定樹木維護管理的行為人或監看人,必須要有合格修剪人員證照。
因此我猜想,臺南市南區區公所現任承辦可能沒有參加過「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教育訓練暨認證考試」的課程,也可能沒有樹藝學、森林學、樹木學或植物病理學等領域的專業背景知識,或者業務的前承辦沒有交接得清楚、明確、詳盡,以致於跟領有專業證照的廠商,其溝通互動出了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