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農電共生的議題又再度被一些媒體熱議,上下游農業報採訪了日本、以色列的營農型光電經驗,但是很可惜,目前一直僅止於個別案場、農民的故事講述,而缺乏國家相關法令規章的介紹與比較,而且,臺灣不是沒有營農型光電,只是媒體大都聚焦在那些引發爭議的地面型綠能設施。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農業是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也正因為如此,【農業發展條例】的子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列的農業設施,就包含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等。
不過,目前上下游等持續關注農業議題的媒體,顯然是把這農業限縮在農作生產這一塊,這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當中所對應的設施類別,便是農作產銷設施當中的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組織培養生產場、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場等農業生產設施。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其實已經有開放上下游等農業媒體所謂的營農型光電,也就是鞋結合農業經營的綠能設施,首先依照該辦法第27條規定,太陽光電在結合農業經營、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或者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等任一情況下,可以設置在農業用地。
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而上述的申請,還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以此看來,農作產銷設施當中的農業生產設施,除了網室不能附屬設置太陽光電等綠能設施外,其他的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組織培養生產場、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場等,則都可以附屬設置,在實務上,是以其中的菇類栽培場最常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以臺灣現行的法令看,這便是臺灣最常見的營農型光電實例。
臺灣主流媒體目前一般認為彰化縣是所謂的畜牧大縣,不過彰化縣目前也已經有好幾處企業化經營,並有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的菇類栽培場,叫得出名字而有品牌的便有萬生生技農場、蘑菇部落等,其他沒有品牌,但規模大並有附屬設置屋頂型光電設施的菇類栽培場更多。
與農業生產設施同樣屬於生產型農業設施的,尚有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畜舍、禽舍等,從【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的規定看來,除了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中的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當中的防風寒設施不能附屬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外,其餘的也都可以附屬設置。
而目前太陽光電設施的爭議,我認為也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從農者普遍不懂太陽光電,從事太陽光電者普遍不懂農業,目前媒體報導的青年從農實例,鮮有能源相關行業出身的,從農青年倘若沒有能源相關產業的實務經驗或知識,那麼也難以做好營農型光電,也就是農業設施附屬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的生產經營模式。
從農業推廣的角度看,我認為農業改良場、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各級農漁會等都應多多邀集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就營農型光電進行理論觀念的傳遞,還有實務操作的推廣示範。
- 1樓. 安心2023/10/27 17:37臺灣農營型光電最大的短板,就是可耕地面積與人口比例小,且零散面積也不少,這樣適合做光電用的就不能很多,成本也較高。像臺灣山坡地佔比也大,也很多不適合做光電,許多農作物如水稻、水果的也不適合,會影響結穗結果,及導致採收成本增加。是啊,其實連日本的人口密度都比臺灣低,所以拿日本發展太陽能光電的經驗對照臺灣,嚴格講也不恰當。 天蠍浪子 於 2023/10/27 19:4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