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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陸生法案看大陸學歷採認與國外人士來台就業
2010/06/1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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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法案雖然充滿政治意味,但小市民關心的可從二方面來看:一、學歷的採認及招生:

    經典的說法是大陸不放棄武力犯台所以不可採認大陸學歷,表面說法是1.大陸高等教育素質不一;2.台灣的大學會招不到學生。

    如果純是以 "大陸不放棄武力犯台" 一辭而不採認大陸學歷,小市民認為那麼就應該全面性的禁止所有大陸有關的一切,否則在其他政策上將很難自圓其說。

    就教育素質水準而言大陸高等教育的素質比台灣好的並不在少數,以大學來說大陸排名前10名的名校平均水準並不比台灣排名前10名的名校平均水準差,何況目前教育部所承認世界各國高等教育之學歷水準更是參差不齊。再說以個人最終學歷認定來看,現行只要提出個人最高學歷即可,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在大陸取得大學學歷後,再轉至第三地區(例如歐美)取得教育部所承認的碩、博士學歷,在這種情形下該人士的最高學歷(碩、博士)即可獲得承認,如此現行規定(不採認大陸學歷)不是顯得荒繆嗎?小市民認為教育部應可比照現行國外高等教育學歷認定方式,將大陸地區高等教育達某程度的學校(可由官、學界討論認定)以正面表列方式予以採認其學歷才是合理做法。

    開放雙向招生另有一考量就是擔心台灣的大學會招不到學生,如果配合上述所言僅採認合於水準的學歷,在雙向開放下仍招不到學生,這些學校是否自身該檢討、調整辦學的方針和績效,還是該在市場機制下被淘汰整併?該討論、考量的反而是一但雙向招生開放,陸生來台就讀是否會造成教育經費排擠效應,及如何保障本國學生受教權利等技術性問題。

二、學歷採認後的工作權:

    小市民認為這才是保障台灣人民就業的重要關鍵。對國外人士(當然含大陸、港、澳人士)工作准證的實施應該是可行的方式,也就是說學歷採認歸學歷採認、工作權歸工作權兩者分屬不同處理原則。只要沒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都不可任意在台工作,(強化現有就業服務法規定),以確保本國人士就業機會。

    公家機關用人透過考選部考銓舉才,非本國籍人士當然排除在外,民營企業如何採認學歷、如何用人自非上述法案所能規範,但是國家可以訂定所有在台營運公司聘僱用非本國籍員工其人數佔該企業在台全體員工一定百分比為上限(不論長期雇用或短期打工);非一般報備許可制,且進用非本國籍員工每一員額應按月繳交一定額度的就業安定基金(擴大目前就業安定基金規定),由勞委會專款專用以提升勞工福祉、補助國人非自願性失業之用。

    在專業證照考試方面如果屬證照、用人合一的考試當然回歸考銓規定可排除非本國籍人士,若純證照考試應適用所有合於該考試應具備之學歷者,而不應以身分來限制其參予考試權利,至於取得專業證照在台執業問題則回歸特定行業別規定,及現行就業服務法和上述納入僱用國外人士員額管制。

    基本上大陸學歷採認不應成為問題反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工作權將成為模糊地帶,小市民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著重於身分認定的規範(即是否能取得身分證或國籍等規範),其餘只要回歸就業服務法規定即可,充其量只要在訂定前文所述聘僱用非本國籍員工之百分比上加以放寬大陸、港、澳人士所佔比例,並考量行業別負面表列加以特別限制即可(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事業等行業),總之學歷採認應與工作權脫鉤處理,更不因為政治因素而影響學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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