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沒想到,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被網路上網友批評,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看了那些話,覺得在「紅塵浪裡」的王清峰,她的高度更是「孤峰頂上」。
王清峰被罵的更難聽,罵她的人豈止數以萬計!
當然,諸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言論都不堪入目,發言的人應該明白「哪些話不該說」,但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用這種方式替這些網友「開課」,倒還是頭一遭。
法律系盧映潔副教授是教刑法的,台灣關於誹謗罪以刑法來追究一直有爭議,我不知道盧教授站在哪一方,但今天妳告人了,明天你在上刑法分則談到誹謗罪時,妳要說:「根據我個人被誹謗的經驗…」嗎?
妳在課堂上研討會上,會對誹謗罪的爭議講清楚嗎?
這件事本來很快就會煙消雲散,但妳告人之後,這將替「廢死爭議」留下一筆,以後別人提到妳或提到「廢死…」,這件事又會被提起,這個「後遺症」好嗎?
這批人講完就忘了,別人看過也忘了,現在他們被告後會「悔不當初」的人大概有,會「悔改」的我看沒有,與其一口氣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我認為他們講的話過頭了,而老師採取法律行動也說不上錯,不過,打官司不像上下課那麼簡單,打到二審,如果一方敗訴,然後又想聲請釋憲,拖個N年…,這樣好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5/12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聯合報╱記者曹馥年/連線報導】
2010.05.12 09:15 am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2010/05/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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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樓. amisgin2010/05/16 12:52什麼『凡事不能以法為唯一思維』?
美國的言論自由不保障人身攻擊,2009/9月初,美國眾議院才表決通過譴責
眾議員「威爾森」公然指稱總統說謊的決議案,閣下似乎把言論自由和人身攻
擊混為一談,可惜了盧教授這堂課。
舉你不喜歡的獨立言論為例,言論自由是容忍異己的言論,人身攻擊是罵獨立
言論的人XXXX。
什麼『凡事不能以法為唯一思維』?法律就是不嚴謹慎密,才讓大家隨便解釋。我講『凡事不能以法為唯一思維』是有脈絡的,例如主文所言,打官司的成本、社會的觀感,現在不全都被我言中了嗎?
我並未將言論自由和人身攻擊混為一談,前面提到,我認為她可以告幾個人,但不應全告,美國眾議院才表決通過譴責眾議員「威爾森」公然指稱總統說謊的決議案是國會自律,與法律無關。
若要只談法律,我認為她濫用權利,她對言論自由的概念也有問題,例如她說「要發表言論就要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不要匿名躲在網路後面。」,你認同嗎?你若認同你就把真名公開。
我不反對她告,但不應告31人。
全世界大概只有少數國家推動「網路實名制」,即使在中國也受到很大阻力,盧教授這堂課反而曝露出她對言論自由理解上的缺乏。
新聞報導說「曾為法官、現為律師的莊秀銘在節目上認為,盧映秀在評論他人後,應要有接受評論的氣度,而且身為法律系副教授,卻憑恃自身的法律知識來恫嚇他人,實在是不可取。」,我沒有看那個「政論節目」,但我相當認同莊秀銘律師的看法。
你若有興趣可看看本回應所附的報導。
盧映潔原諒死刑犯卻告網友 周玉蔻痛批:偽善!(2010/05/16 00:0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不滿網友罵她「腦袋有洞」,要求31名網友道歉,否則將告公然侮辱。如此的行為,遭到15日晚間的政論節目大加撻伐,不但主持人以「有心胸原諒死刑犯,卻沒心胸寬恕網友」作為開場引言,資深媒體人周玉蔻更痛批「偽善」。
現任中正大學法率系副教授,擁有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盧映潔,日前參與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錄影,討論死刑廢除與否的議題。站在贊成 (廢死刑)立場的她,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雖著節目片段被大力轉貼,這番言論讓不少網友認為,盧映潔教授暗指少女被害是咎由自取,甚至將錯推往被害者家屬身上,因此在論壇、臉書、PTT等處對她多加批評,發表「腦袋有洞」、「這樣也能當副教授,學生前途堪憂」、「她八成有迷戀犯罪症」等帶有諷刺、批評、謾罵意含的言論。
盧映潔事後在臉書上表示,當天她的發言其實有被製作單位加以剪接,她想要討論的是犯罪背後的動機,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因此,她向多達31名網友要求道歉,否則提告。
該事件以新聞報導後,就連15日晚間的政論節目都就此問題進行討論,主持人以「有心胸原諒死刑犯,卻沒心胸寬恕網友」作為開場引言,曾為法官、現為律師的莊秀銘在節目上認為,盧映秀在評論他人後,應要有接受評論的氣度,而且身為法律系副教授,卻憑恃自身的法律知識來恫嚇他人,實在是不可取。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更表示「自己就算冒著被告的危險」,也要說「盧映潔教授才是真正的偽善!」她指出,盧映潔挺廢死,呼籲大家原諒死刑犯,卻對罵她的網友反應這麼大。接受該節目call out的被告網友則表示「我決不道歉」。
另外,網路上也有人爆料指出,有「被告」不過是轉貼相關新聞,並表示自己有打電話到中正大學,希望學校能重視此事,卻接到盧副教授的簡訊,寫著「你再這樣不理性,依犯罪後態度的量刑,連要給緩刑都很難」。還有網友表達聲援被告之意,也同樣收到「道歉通知」。
而面對在新聞報導後,反招來更多謾罵與反對的盧映潔副教授,委託ID為「owllie」的學生,在PTT發表了一封公開聲明,並被宅神朱學恆在政論節目公開,全文如下:
舉華仔的例子是因為我看到這樣的犯罪的發生是有防止的機會,也就是犯罪的防治有些像醫學上在講,預防勝於治療,犯罪的預防勝於事後的懲罰。
德國2008年3月斯圖加特旁的小鎮發生德國第二件中學校園痛的濫殺事件,就在我以前讀書的杜賓根附近。我2008年6月又到德國杜賓根,看到整個邦仍然餘悸猶存。
但是所有的討論都不是在指責中綴這位17歲的少年,沒有人叫他該死。而是他們努力的去發掘他為什麼會做出如此舉動的原因在哪?家庭功能欠缺,無法適應校園生活、人格壓抑乃至於沈迷暴力電玩。所以他們開始整頓暴力電玩遊戲的銷售方式、在中學校園增加心理諮商輔導人員、檢討中學教育的學習情形等,希望不要再有另外一件校園濫殺。
我舉華仔的例子,是很感慨如果有機會其實這樣的連續犯罪應該可以不要發生,你們難道不能體會,我們讀犯罪學的人最希望的就是不要有犯罪的發生、不要有人被害。
華仔以及被害少女,背後都有著家庭功能欠缺、沒有人可以好好引導其人格培養的狀況,我會覺得我們每一個人是有義務,如果你有機會碰到走向逆途的年輕人,應拉一把。應該沒有一個人出生就是惡魔、就註定會犯罪。犯罪的問題是教育以及社會的問題,若不思問題的處理,只會讓犯罪不斷的發生,使人不斷的被害。
嚴刑峻罰就會讓人以為已經對犯罪問題有所處理,而忘記去探討真正的犯罪原因。就像你們許多人以為把一個變成惡魔的人消滅掉,社會就會長治久安。殊不知若不去面對這個人的犯罪原因而思考如何處理,下一個你們口中的惡魔會繼續形成,繼續有人被害。
我沒有立即提告,而是在發現後花了很多筆墨及時間跟這些網友溝通,有人理解後有道歉或言論已較理性,但有些人仍無改變之意。你們不了解最近主張廢死的人所遇到的死亡或姦殺威脅。台灣人民有許多不理性,這個問題需要處理。而且我已說道歉及捐款公益團體即會撤告。
其次,因為根本不知道你們這些網友的身份,我要連要探討你們犯罪的原因都無從探討起,所以才要提告,讓警方去查到身份後,我會想辦法去向你們的父母或親友或上司了解一下你們這些人的人格與行為舉止,並想一下如何讓你們理解言論自由的界限及預防你們再犯的方法。要發表言論就要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不要匿名躲在網路後面。 blackjack 於 2010/05/17 00:44回覆 - 11樓. Jacaranda2010/05/15 11:29你的論述
無庸置疑,有你的法律背景、知識支持。
我比較有保留的是,如果那些網路漫罵的人有言論自由,那他們的自由是否造成該教授免於恐懼的自由被侵犯呢?
人權宣言或憲章的對面是人的義務,沒有義務為基礎,人權的倡導很容易於社會中流於濫權。
這是我仍在思考的問題。僅供參考。
法律不能脫離一般人的思慮之外,所以凡事不能以法為唯一思維。
但是此事有爭議性的是,盧教授是教刑法的,又是牽涉到公共議題,所以她不應該統統告。
但若以一般人的看法來看,你的說法當然也有道理,因為網路亂象實在太惡劣,我自己都曾去尋求以法律來保障我自己的權利。
但我相信盧教授上法庭時必然會遇到法官的質問:妳是教法律的,這樣提告,妳不覺得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嫌嗎?
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非常周到,燒國旗,對神職人員污衊其亂倫,都算言論自由,台灣當然不同,但我覺得盧教授應該對某些人的說法重新看待。 blackjack 於 2010/05/15 13:07回覆 - 10樓. Jacaranda2010/05/15 08:58你的回覆很有趣
「所以,不能說她錯,只能說她未必都能告贏,而且未必能得到她想要的「正義」。」
我想,你說的應該離事實不遠。不過,這是否也反應出台灣現在有「法匠」充斥的現象?
告了半天,可能還是得不到應有的正義。那麼,社會的正義,要上哪去找呢?
「原則上」,就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盧教授的手段不對,因為她應該用民法去追究,而不該用具威嚇性的刑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既然台灣有這種法律,利用國家法律也不能說錯,雖然前面我否定,但這裡我是肯定的。
第三,盧教授的手段是統統告31人,我覺得她已經過頭了,因為有些人是不該告的,她卻又去告?
作為一個法律人,應該瞭解誹謗罪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如果一般人智識判斷下不足以成立誹謗罪的,這位老師卻興訟,我會認為她濫用權利,這樣她就是不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這位老師名譽權受損,因忿怒向很多人追究,卻不區分輕重,一來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二來不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她只能說實現了保障她權利的「個人正義」,但這過程卻疑似損害了他人的言論自由。
我認為她只該向幾個人提告,她向一堆人提告無疑是因為她的知識,她的正義就像廢死爭議的一個論述,因為制度就無條件的肯定制度,在過程中仗勢,並非每個人都有同樣的罪與責與不清白。
像她這樣,廢死是自我矛盾的,為了「自我權利」採取了過度手段,這樣談什麼廢死呢?既違反了廢死的邏輯,又有侵害部份網友言論自由之嫌,豈有正義可言? blackjack 於 2010/05/15 10:48回覆 - 9樓. Jacaranda2010/05/14 21:01當道德淪喪
社會只剩薄弱的法律做最後一道防線時,除了不做為、任網友漫罵之外,這位教授還有別的選擇嗎?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所有法律手段都用盡之後,才輪得到刑法出手,這叫刑法的謙抑性。
言論自由則是基本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
個人的名譽,當然也很重要,因為台灣用刑法來保障名譽,也不能說老師不該如此。
所以,不能說她錯,只能說她未必都能告贏,而且未必能得到她想要的「正義」。 blackjack 於 2010/05/14 22:45回覆 - 8樓. amisgin2010/05/14 13:39謝謝路人juno
謝謝路人juno。一碼歸一碼。 - 7樓. 路人Juno2010/05/14 12:54道歉
版主:
官司進行中也可以要求和解,就看她接不接受,你自己提的報導就已經說「另兩人在和解中」。
我想盧副教授的和解條件就是對方道歉。 另外這位提告的教授和解條件也不會差太多。
如果對方沒道歉承認錯誤盧副教授就願意和解,那麼是盧副教授虎頭蛇尾。
但是這些網友原先不願道歉導致被告,被告之後才願意道歉,那不就說明了盧副教授的提告達到了她要的目的嗎?
只有那些沒說什麼壞話,拒絕道歉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的網友算是盧副教授的挫敗。 但是她除了出庭作證之外,沒有損失甚麼。
......
提告之後可以撤回。
這和我原先以為我知道的不同,謝謝更正。 不過我相信盧副教授撤回告訴的條件還是一樣,對方道歉。
此案的問題是因為已經牽涉到公共議題,如果要我替那個說「前途堪憂」的人辯護,勝訴機會很大,而且,我相信有不少人都會符合最底下那個判決的例子,我稍微改一下:
.....我想「前途堪憂」要說構成毀謗的確有困難。
但我相信「腦袋有洞」應該可以成立。 如果這不成立,「腦殘」大概也不會成立。
再如「如果她家出事…」這段話,應該也不會成立誹謗。
提告對一般人心理威嚇大,接下來就要看雙方敢不敢玩下去,因為這次牽涉到的是公共議題,法官審判理論上都會寬鬆很多,你舉的教授例子比較涉及私德。
至於「有洞」、「腦殘」等,成立誹謗應該是比較沒有爭議的。
另一方面,如果我講的話不構成誹謗卻被法律系老師告,我可否說這個老師濫用知識濫用訴訟權利呢?或說她誹謗罪沒讀通?或說她不尊重言論自由?
所以我認為她不該全告,挑一兩個警示一下就好了。 blackjack 於 2010/05/14 14:24回覆和解對刑事責任有何影響? - 聯晟法網
如果受害者已經提出告訴乃論罪之刑事告訴,則可在達成和解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撤回訴訟,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lackjack 於 2010/05/14 14:42回覆 - 6樓. 路人Juno2010/05/14 07:13她想虎頭蛇尾也由不得她
版主:
我主文的分析其實只有個重點,打官司很難,打贏更難。
我同意這一點,不過既然這是刑事案件,那麼盧副教授不會在乎輸贏,因為檢察官用的不是她的錢。 我想這是大部分人反對將毀謗視為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她對三十幾人提告,檢察官調查後可能對其中幾個或甚至大部分不起訴,那麼盧副教授也不能怎樣。 但是只要檢察官起訴一人,要贏機會就很大。
以本案被告來說,我如果講的很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放棄上訴或和解,趕快把事解決。別忘了盧副教授已經給這些人道歉機會,拒不道歉的人她才提告。 事後會要求和解的人當初早就會道歉。
我如果講的沒那麼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上訴到底,之後不幸敗訴的話,我會去聲請釋憲。一審沒出來之前不必上訴。
遏止「台灣網路霸凌現象繼續惡化」不是她的責任,很多事不如算了。看樣子這樣想的不是只有盧副教授一人。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96813.shtml
「不是我要告學生,實在是我不知道該怎麼還自己清白」
......
被告中的一人道歉後,他已撤回告訴,呂姓休學生被依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由台南地檢署起訴,另兩人在和解中。
但如果真要打官司,那就不要虎頭蛇尾,讓人笑話。會虎頭蛇尾的只有那些開始堅拒道歉但事後要求和解的人。
現在盧副教授已經提告,她想撤回也沒用,換句話說她想虎頭蛇尾也由不得她。
>>>事後會要求和解的人當初早就會道歉。
官司進行中也可以要求和解,就看她接不接受,你自己提的報導就已經說「另兩人在和解中」。
>>>一審沒出來之前不必上訴。
這我當然知道,我指的是判決出來之後。
>>>現在盧副教授已經提告,她想撤回也沒用,換句話說她想虎頭蛇尾也 由不得她。
提告之後可以撤回。
此案的問題是因為已經牽涉到公共議題,如果要我替那個說「前途堪憂」的人辯護,勝訴機會很大,而且,我相信有不少人都會符合最底下那個判決的例子,我稍微改一下:
「前途堪憂」云云,係作者依其個人認知、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合理推斷, 此係意見之表達、評論或批判,而非事實陳述。再作者依上論據為基礎,進而批判盧教授「abcde」、「12345」等語,係屬評論之描述性或形容詞用語,縱其用詞遣字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足使原告感到不快,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之保障,俾以維護言論自由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而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再者,本事件發生時,原告身為法律系教授,且代表廢死政策進行討論,事關刑事政策之重要公共事務,並非單純屬於個人隱私之私人事務,其行止舉措當可 受人民之評論、監督,而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其就他人之批評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感情侵害,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準此而言,作者提出上開議題,當屬 「可受公評之事」,縱作者提出之推斷或批判,有稍嫌聳動或誇張之虞,然其目的無非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關注程度。且討論上開議題之際,確有該廢死發生之背景存在,作者係基於該客觀事實,依其主觀價值就原告處理該事件提出評論意見,應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其目的。綜上,作者應屬善意發表意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揆諸首揭說明,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而責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作者於文中所為上開陳述,係不實之事實陳述,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尚不可取。 blackjack 於 2010/05/14 10:23回覆 - 5樓. 路人Juno2010/05/13 14:37對匿名毀謗她的網友,很不幸的提告是盧副教授的唯一手段
下文於2010/05/13 14:24發表在http://blog.udn.com/Horace2007/4027063:
Lucifer:
別人才講一句話,不傷身也不傷財,就已經要用興訟來解決,非要爭取名譽不可,那些被害人的家屬,身心受創,還要被倒耙一把說自己也有錯,這種落井下石的言詞侮辱,卻不能提告這樣格調的教授「公然侮辱」。
====
那麼我認為這些在網路上批評盧副教授的網友,請放棄自己匿名身分。 盧副教授不論是批評支持死刑的人或是只是討論時扮演這個角色,都以本人身分,也承擔了她言論的責任。
誰具名批評她,我支持這個人的言論自由,也反對盧副教授用提告來解決。 具名之後盧副教授要打筆戰或在別人部落格辯論都可以。 但是對匿名毀謗她的網友,很不幸的提告是盧副教授的唯一手段。
當然,她也可以不予理會,讓台灣網路霸凌現象繼續惡化。
我主文的分析其實只有個重點,打官司很難,打贏更難。
以本案被告來說,我如果講的很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放棄上訴或和解,趕快把事解決。
我如果講的沒那麼過份然後被告,我一定會上訴到底,之後不幸敗訴的話,我會去聲請釋憲。
遏止「台灣網路霸凌現象繼續惡化」不是她的責任,很多事不如算了。
但如果真要打官司,那就不要虎頭蛇尾,讓人笑話。 blackjack 於 2010/05/13 17:23回覆 - 4樓. 筱 蒨-Lucifer2010/05/13 09:45這樣的心胸,還敢要求別人廢除死刑,原諒殺人犯?
別人才說句難聽話,就已經忍不住要興訟,那些殘殺分屍的殺人犯,卻要大家原諒他們。還以為這些要求「廢死」的人心胸氣度多麼寬大,原來比那些名嘴還要狹窄不如,這樣的胸襟,還膽敢指責社會大眾,真的是被人看扁到極點。
她要告人家公然侮辱,那麼那些被害人的家屬,失去親人,身心受創,還被她「暗示」自己也該檢討,能不能告她也「公然侮辱」?不是罵髒話才算公然侮辱吧?
台中清涼寺比丘比丘尼為了寺產打袈,還有人罵三字經,有個標題說「清涼寺熱」,呵呵。
醉夢者兄寫了向中正大學副教授盧映潔進一言寫到:
盧既然可以超然的立場來看死刑犯的問題,何妨以同樣的高度來看「公然侮辱」的問題。
從道德說,此言不假,從法律看,「公然侮辱」不同於死刑,要求一個平等理性的對話平台也無不可。
因此,若盧教授要告,在廢死主張上就不可像王清峰一般以「道德」、「慈悲」的高度要求他人,她從此只能以其他理由主張了。
誹謗罪以刑法相繩(這是個有爭議的規定),特別只是網路上的言論,在以推翻槍決死刑犯「依法行政」的邏輯上(反正依法判決就要執行,反正誹謗罪有規定就可以告?),會彼此矛盾(既然反死刑,或認為雖有死刑但不該執行,死刑有爭議所以不該執行,但又怎能因為有誹謗罪規定,就不顧其爭議而使用?這是雙重標準),這也是她所不察的。 blackjack 於 2010/05/13 10:36回覆 - 3樓. 小肉球2010/05/12 18:45心眼太小了
那些話,並不嚴重啊。
告,不等於會嬴告。
覺得心眼小了點。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有些話是有點過份,但有些話還好。
有一個可能,盧教授不熟悉台灣的網路文化,那堆言論其實是常態。
不要去看就好了,看了也要忍下來,其實那堆討論根本不該去看,對教授來說,時間應該是很寶貴的。
另一點,電視台剪去了教授認為很重要的話,所以下次還是去上直播節目好了
blackjack 於 2010/05/12 19:0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