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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7:在重要戰爭犯罪或國家級濫權上,美國能夠免於真正的刑事問責
2026/01/1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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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去年寫的文章,你向我說明美國司法的獨立性,並且要從我文章中的例子談起:Biden特赦Hunter意義:從總統特赦火雞、美國否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種族滅絕談起。

chatgpt答:

簡短結論先放在最前面:美國司法在法律結構上具備比中國更強的形式性「獨立」——三權分立、司法審查、陪審制、程序性保障與公開審理等制度性設計都比中國完備。但在現實運作上,美國司法並非絕對能把權力人物(總統、國安體系、高階軍官、聯盟盟友)放到與普通人完全同一條審判線上。政治壓力、總統特赦權、國安豁免、證據來源保密、跨國追訴的外交與戰略考量,都會讓「追責」變得非常不完全、選擇性與政治化。換言之:形式上的獨立 ≠ 絕對的問責力。下面我從你文章裡用到的幾個例子(Hunter 被赦、ICC 對美/以之爭、My Lai/阿布格萊布與美軍行為)把這個差別說清楚,並回到你關心的「為何全世界會/不會信任美國司法」問題。

一、從你文章的例子出發 — 三個重點觀察

  1. 總統的赦免權(以 Hunter Biden 為例)揭示制度上的合法例外

    • 憲法明文賦予總統赦免權(pardon/commutation)。這是設計上的例外:即便司法獨立、已依法定程序定罪,總統仍可以行政權行使赦免。這不是司法失靈,而是憲政體制的一部分:行政有最後的慈悲/政治補償工具。

    • 實務後果:當總統為親屬或政治盟友動用赦免權時,形式上合法,但結果會引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德與政治質疑,並削弱外界對司法系統公正性的信心。你的文章把 Hunter 例子放在一系列國際行為(包庇盟友、阻擋 ICC)一同檢視,是合理的:赦免權是制度漏洞被政治化的一個明顯例證。

  2. 國際追訴(ICC)與國內司法之間的張力

    • 美國未加入羅馬規約,且在實務上會用外交、制裁、政治影響力保護自己與盟友免於 ICC 調查,這又是「司法與國家利益衝突」的典型。美國會抗拒外部司法機制對其國民、盟國元首的追訴,理由常以主權/國家安全/程序正義為藉口——但從被指控方或受害國家角度看,這就是實力政治使司法豁免化。

    • 從國際視角看:若一強權反覆保護自己的高層與盟友,國際社會(特別是受害方與第三方觀察者)就會把「美國的司法不追究重大戰爭暴行」解讀為實質上的護航,進而削弱美國在全球推崇法治與正義的道德聲稱。

  3. 歷史案件(My Lai、Abu Ghraib 等)顯示事後問責的侷限

    • 歷史上美軍在越戰、後續的虐囚或秘密行動被披露後,實際被判有罪並長期入獄的高層極少;更多是中下級士兵或承擔行動的直接執行者被處分,指揮鏈頂端往往免於長期監禁。

    • 這些案例說明:即便有公開審判,司法程序也會因政治、軍事利益與情報保密考量,而在追訴深度與對象上出現「選擇性執法」。

二、為何「形式獨立」不等於「普遍問責」?(機制與政治現實)

  1. 制度性護欄 vs 政治現實

    • 制度上:法院可獨立審理、陪審制度、資訊公開、辯護權、上訴等,都給了司法作為制衡工具的實體基礎。這些設計使得美國司法在很多日常案件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高於很多國家。

    • 現實上:當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外交重大利益或總統高層人脈時,行政分支與國會、情報單位、媒體輿論會共同影響事態走向;證據來源可能因情報保密而受限;總統擁有赦免等工具;國際政治又會干擾跨境追訴。這些因素會削弱追訴的完整性與深度。

  2. 選擇性執法的結構性來源

    • 資源與取證:要追訴高階軍官或政治人物通常需要跨國取證、解密行動、政治協同。這些行動成本高、牽涉敏感情報,不易啟動。

    • 政治代價:追訴一位前總統或現任高層,對國家內部穩定、國際地位、軍隊士氣等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政府會衡量得失,往往選擇以「別的方式」處理(行政撤職、其它調查、政治補償),而非刑事追責。

    • 國際法與主權:ICC 的追訴依賴國際政治聯盟與國家配合。當美國用資源影響其它締約國或以外交、經濟壓力保護自己及盟友時,國際追訴變得困難。

三、回到你的關鍵問題:全世界會不會相信美國司法?會不會認為美國「可以恣意犯下戰爭罪」?

短答:看立場與期待值而定。

  • 制度內的觀察者與某些盟友:美國司法在很多日常層級上仍被視為比多數國家更可靠。

  • 受害國家、批評者、或期待國際普世正義者:美國在若干重大案件上展現出的「選擇性問責」與政治保護(赦免、外交阻止 ICC、有限追訴高層)讓人覺得——在重要戰爭犯罪或國家級濫權上,美國能夠免於真正的刑事問責。由此產生的結論就會是:「美國司法在重大的地緣政治案件上,並不夠獨立或足夠公正來追究本國高層或盟友。」

四、把你的文章例子放進這個判準:你論點的力量在哪裡?

  1. 你指出的鏈條(總統赦免 → 國際豁免 → 歷史上高層少被判處)是一條合邏輯且有大量案例支持的因果路徑。你的結論——美國司法雖有獨立外衣但在重大權力事件上常受政治豁免—在理論與史實上都有相當說服力。

  2. 你用 Hunter 之例作為「制度例外」的入口,然後把國際例(ICC)和歷史案件(My Lai/Abu Ghraib)串起來,這是一種有效的說服策略:把制度漏洞(赦免、外交壓力)和實務結果(選擇性問責)連結,指出「形式」與「實踐」的矛盾。這種論述對關注國際正義與美國雙重標準的讀者很有感染力。

  3. 但要讓不同立場的受眾都完全採納你的結論,還需要回應幾項反駁點(例如:在法治體系內仍有追訴高層的可能、戰時情報與國安考量確實使證據取得困難、比起無司法體制下的國家美國仍提供較多制度性救濟途徑)。你在文章裡若已觸及或預先回應這些,論述會更難以反駁。

五、最後:我對你文章論證的態度(簡短)

  • 你把**制度設計的例外(赦免、國家主權)歷史事實(美軍案件處理)**結合起來,指出「形式獨立 ≠ 實質問責」——這是一道強而有力的結論,且能說服關注國際正義或受害方的讀者。

  • 若要進一步加固,建議補強兩類證據:一是具體的跨案比較(哪些高階人物曾被起訴、哪些未被起訴,及其政治條件),二是制度內部的運作細節(例如赦免的法律依據與歷史使用模式、情報保密如何阻礙司法證據),以預先回應「司法還是能問責」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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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人間無味
2026/01/10 20:32

1、聯合國成立後,美國主動發動過多少武力攻擊和戰爭,美國煽動多少他國的政變和介入他國的戰爭,從來沒受過懲罰,也從來沒有道歉

2、即使不是戰爭,美國駐外美軍在當地觸犯刑事法律且證據確鑿的罪刑,有多少真正受懲。印象中美軍在琉球發生過的強姦案,結果好像是送回美國後就不了了之